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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线】当债务人去世债权人权益又当如何维护? 孝南区法院执行局倾力执行获当事人点赞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3-03-06 17:13 点击量: 658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已经去世的情况,到底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该如何实现?

  3月6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执行干警突破执行困境,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情回顾

  2015年,蒋某某因做生意与毛某相识,后期交往过程中,毛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蒋某某借款40万元,约定限期归还。后毛某不幸因病去世,这40万元的债务自此没了着落。蒋某某多次向毛某家庭成员讨要债款未果,遂将毛某的几位亲属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毛某的其他亲属均向法庭表示不继承毛某的遗产,因此不承担毛某的债务;毛某之子小毛表示自己将继承父亲遗产,最后法庭判决小毛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小毛却迟迟未曾履行还款义务,法院遂决定对小毛继承的某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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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远在外地,并且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年龄较大,长途出行不便。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真正从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出发,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多次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充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力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最终双方于3月6日来到孝南区法院签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小毛当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支付案款30万元,蒋某某也决定放弃其余本息,双方握手言和,本案最终和解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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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现场,蒋某某对孝南区法院执行局耐心细致化解矛盾纠纷、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赞不绝口,并亲手将一面写有“办案认真尽心尽力 执法为民清正廉洁”的锦旗赠予执行干警,表达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因此,即使债务人去世,其法律义务并不会因此免除,而是由其继承人承担,继承人既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也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缴纳税款和个人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因此遗产继承人应该根据自己继承的遗产份额清偿被继承人之前拖欠的债务,比如父母的遗产全部由子女继承了,那就应该由子女负责清偿债务。但是,倘若继承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用所有的遗产清偿了债务以后,其余部分继承人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