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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法院+仲裁”一体化商事解纷助“营商”为“赢商”孝南法院以“小切口”优化营商“大环境”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4-05-23 17:14 点击量: 2134

面对商事主体日益增长的解纷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2022年7月,孝南法院与孝感仲裁委就推进“调解+仲裁+诉讼”工作衔接机制达成一致共识,并在全市首签“关于推进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备忘录”。为进一步释放商事调解服务潜能,搭建一体化商事解纷平台,2024年3月以来,孝南法院聚焦“小切口”营商环境改革,先后与孝感仲裁委等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不断加强对涉企纠纷案件的分析研判,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调解挺前,仲裁+诉讼托底”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涉企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推动辖区营商环境“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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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导入仲裁调解的案件共计30件,其中仲裁调解化解成功案件7件,申请司法确认案件3件。

典例回顾

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庞某、严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方曾在2018年8月与被告严某签订《承包施工协议书》,商定孝南区内某处1200亩油茶树种植工程由严某承包。后因建设过程中产生了部分额外费用,双方在责任承担方面产生分歧,严某拒绝承担该项开支,原告遂向与严某共同承包该工程的庞某讨要其垫付的项目开支70700元,庞某承诺于2022年6月前还款并承担原告维权损失,但久不履行,以致成诉。2024年3月,经与孝感仲裁委设立的孝感民商事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孝南法院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先行调解的方式,最大程度上减轻双方因诉讼压力带来的维权损失。18天后,双方当事人得到满意的调解方案后,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姓名,该纠纷一调终局,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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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尽量不返回法院进入诉讼争议程序的方法,使调解、仲裁与法院一体联动,不仅让纠纷化解多了一个途径,更让当事人多了一份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让纠纷化解效率大幅度提升。”孝南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艳鹃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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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满足辖区商事主体多元化需求,孝南区法院和孝感仲裁委将充分发挥各自在商事纠纷化解中的优势作用,落实省委“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工作部署,解决商事主体解纷多元化需求,通过建立一体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创新构建多元一体、流程规范、高效衔接的商事纠纷化解新模式,打通民商事纠纷“预防、调解、仲裁、诉讼”生命周期流程,实现从“裁审止争”到“源头化解”转变。

小贴士

什么是“仲裁裁决”和“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裁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选择仲裁与起诉的差别在哪里?

仲裁与司法在同一法律体系内各有分工与价值追求。这是仲裁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仲裁与诉讼是民商事争端解决的两种主要方式,在“防治纠纷、促进合作和维护公正”的社会大任务下始终保持共生与共荣状态。司法解纷过程追求“深度公正”,而仲裁解决纠纷,更追求“效率公正”,效率优先并追求合理的公正标准。对于很多主体,纠纷及时解决比纠纷绝对公正解决更重要。纠纷每迟延一天没有解决,当事人双方在事业或商业上可能面临更多损失。在司法体系注重公平公正兼顾效率的前提下,仲裁作为一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解纷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两类解纷程序在价值追求上各有侧重,可以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不同需求。

相较于诉讼,仲裁有哪些优势?

1.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简化;有关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仲裁时限乃至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

2.保密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对市场主体进行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而仲裁正适应了市场主体的这种要求。仲裁审理案件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裁决也只对当事人,当事人约定在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3.快捷性

仲裁的审理期限较法院诉讼程序更快捷。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与法院的两审终审制有所不同。仲裁程序的快捷性可使当事人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以投入到经营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