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二十八条举措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4-03-21 16:32 点击量: 619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省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及全省营商环境大会关于“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本院制订如下措施。

第一条 深化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履职,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实质性分析、评估,根据分析评估意见作出针对性防范和处置,力戒程序操弄,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推进涉企案件影响在线评估工作,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节点刚性嵌入审判管理流程,确保涉企案件在线评估率不低于95%,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

第二条 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企业提供更多低成本、多样化的解纷渠道。建立完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引导商会会员企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进一步畅通诉调衔接、裁调衔接等机制。

整合派出人民法庭、镇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妇联等基层力量,实现司法系统和地方政府的民情民意等情况互通共享,调处工作联动共治。及时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对涉经营主体信访件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100%,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办理进展情况或者结果90%以上。

第三条 构建线上线下多元商事解纷渠道。与工商联、金融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平台,在自贸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会等地建设集约化商事纠纷共享法庭,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探索建立商事仲裁审判案件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在线移送机制和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等业务网上办理机制,做到涉企案件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90%以上网办。

第四条 建立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执前和解机制前置。立案前,加强对涉鉴定评估案件的识别,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将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相融合,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前移执行关口,加大执前监督,对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启动执前和解引导机制,打通判决生效到执行到位的衔接通道,将末端执行转化为源头治理,完善“诉源”+“执源”的双源治理模式。

第五条 提升立案服务水平。强化司法服务联动机制,推进跨域立案、跨域调解、跨域送达等司法诉讼服务合作,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持续推进线上立案“一网通办”,线下立案“只跑一次”。完善线上立案流程,优化线下立案服务,健全涉企案件立案“绿色通道”。自当事人提出立案申请并补正材料后“即申即立”,符合立案条件的,严格做到7个工作日内审核立案。畅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投诉监督渠道,对于不立案投诉,做到“必督办、定回复”,确保有效投诉处理达到100%满意度。

第六条 立案、审判 、执行一体化送达。建立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集中集约化送达机制,对送达规则予以明晰、细化和扩展,包括:延伸送达地址确认效力,当事人在任意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适用于一年内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扩大邮寄送达有效认定标准,以推定方式规定拒收、规避送达等八种邮寄送达有效的情形;转交送达主体范围扩大至与受送达人有直系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相同诉讼地位一方或其他代为送达便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放宽留置送达适用条件,当事人存在恶意拒收文书等行为的,即可适用留置送达等。

第七条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严格控制案件审限变更,涉企案件延长审限率不得高于1.10%。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涉及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严控案件庭审次数,进一步完善一、二审衔接机制,统一上诉案件卷宗审查标准,加快各流程节点衔接,提高上诉卷宗移送和二审立案审查效率。逐步推进上诉案件电子卷宗网上移送,在无公告送达、涉外送达等特殊情况下,上诉案件自上诉答辩期满之日起移送二审法院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长期未结案件实行台账管理,纳入督办范围,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占上年度结案数之比低于万分之五。

第八条 严控司法鉴定时限。对司法鉴定实行全流程监管,将完成鉴定任务的平均耗时作为考核评价鉴定机构的重要标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超过鉴定时限且情节严重的鉴定机构,剔除出鉴定机构名册,取消下次报名入围资格,必要时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提出给予停业整顿等处罚建议。

第九条 开展知识产权小额速裁程序快速审理机制改革。推行知识产权案件办理“130”模式,推广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实现纳入快速处理范围的知识产权案件1个工作日内受理,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推进诉讼费专用票据电子化改革。逐步实现诉讼费专用票据“在线换票”“在线退费”等功能,探索扩大执行案款线上发还适用范围,推行执行案款二维码收款。

第十一条 加强网上诉讼执行服务平台建设。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支持法院推动诉讼主体、诉讼类型、诉讼流程“网上办”全覆盖,拓展“云法庭”功能。优化在线庭审、电子归档等电子化服务,大力推广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电子送达平台应用,实现在线庭审方式常态化运行,异地在线庭审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 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加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审查。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保全阶段不考虑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财产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变化较大或整体不可分的,保全财产范围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期限及保全方式,尽量采取能够继续发挥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措施,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双方利益。

第十三条 依法打击涉企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打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黑恶势力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惩处针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盗窃、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犯罪,维护企业和企业家财产安全。依法惩处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职务侵占、行受贿等腐败犯罪,净化企业内部经营环境。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甄别纠正机制,完善涉案财产追缴处置机制,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当融资、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工业园区、院校等设立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巡回法庭全覆盖,与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加强对外向型科技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治保障力度,延伸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链条助力创新发展。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开展诉调对接、行政裁决书强制执行等工作,深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加强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协作。精准保护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等五大优势产业知识产权,研判产业典型法律风险、梳理常见纠纷类型,制定风险清单、建立案例库,助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坚持“宽严相济”司法保护政策,对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对科研人员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生的法律责任宽容对待、审慎裁判。推广“简案快办”,70%案件在2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案件1个月内审结。

第十六条 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以高水平生态保护服务保障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严厉打击暗管偷排、跨域倾倒、走私废物等污染环境类案件,依法惩治非法占用耕地、非法侵占河湖、乱砍滥伐、擅自取水等破坏生态类案件,筑牢维护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司法屏障。贯彻系统观念,加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妥善审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等案件,支持和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以产业“含绿量”提升发展“含金量”。持续开展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形成全民参与节能降碳的良好格局,推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第十七条 监督政府守约践诺共建良好政务环境。加速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建设,促进一把手“应出尽出”“出庭出声”,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依法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合同义务、新官不理旧账等不作为乱作为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曝光,并将线索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中影响政务环境的多发、高发领域,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

第十八条 深化执行联动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力争在查人找物扣车、联合信用惩戒、打击拒执罪、基层组织和网格员协同执行等方面凝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有效衔接,在立案环节进行“执行风险提示”和“申请保全告知”,依法做好诉前、诉讼和执前财产保全,做到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大力提升执行质效,通过司法查控专线,车辆查封、解封在线办理效率提升50%。依法加强对待处置财产的调查、公示和拍卖力度,提高财产定价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凝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第十九条 常态化开展交叉执行。对长期未执结、长期申诉信访和进京赴省信访案件,有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终本但有财产且长期未处置等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案件,请求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制度,推进执行进度,最大限度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第二十条 及时发放执行案款。缩短执行案款平均发放用时,无争议的执行案款在5日内办理完成发放手续;暂时无法发放的案款,按规定履行执行案款延期审批流程,不得无故超期发放执行案款,执行案款年度发放率不低于90%。定期清理发放沉积执行案款,降低长期未发放执行案款占比。

第二十一条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因案施策,有多种财产可供执行的,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采取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被执行人,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全面推行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给予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不超过3个月的履行宽限期,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第二十二条 推动信用修复提速。信用修复一日办结,健全失信被执行人预警和信用修复机制,对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或向被执行人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证明。允许破产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经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向公管部门申请,招投标领域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在招投标、融资等市场行为中享有同等资格,不得限制或排除其参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深化破产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助力完善与破产审判密切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税收征管、工商登记管理、信用修复等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实现破产审判相关政府公共服务由“因案协调”向“依法行政”转变。加强府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快打通法院办案平台与政府政务数据中心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破产案件涉案信息“一网通查”、破产事务“一网通办”。

第二十四条 探索“执行转破产+重整”机制。加强案例宣传,引导被执行企业善于乐于运用重整、和解制度工具渡过难关。对于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可以暂缓实施有关失信惩戒措施,将其纳入执行中止制度保护框架内,在保留市场主体经营价值的基础上,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市场化方式盘活资产。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的识别功能,在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时尊重市场判断,接受市场检验和评估,引导重整资源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构建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规则。明确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的适用范围和重整价值判断标准,畅通中小微企业重整快速启动渠道,降低企业挽救成本。

第二十六条 建立预重整审理机制。建立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程序的预重整机制。危困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充分发挥预重整在节约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和提升重整成功率上的优势。

第二十七条 提升破产工作质效。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和身份认同,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各类破产企业信息和办理破产事务,建立健全线上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破产企业、相关涉案主体等相关信息“一网通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法院指定。支持法院规范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程序,加强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加强企业破产援助服务,出台破产援助基金筹措和高效使用管理办法,实现多元化渠道筹措,快速拨付。进一步提高破产援助资金审批效率,进一步推动无财产、无人员、无账册的“三无”破产企业顺利出清。

第二十八条 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制度。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切实加强法检协同协作,充分利用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从源头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借助司法建议、风险提示、企业回访、发送法治体检报告等方式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拓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领域,实现由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事后维权向事先预防的根本转变,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成效。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