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张军院长提出的“执破融合”“立审执协同一体”讲话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执行调度会议要求,通过完善破产审判制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补齐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立足司法职能,积极探索构建“执破融合”新机制,通过执行和破产的程序融合,优化债务集中清理新模式;组建执破融合审判团队,实行立审执协同快速审理机制;推进实质化府院联动机制,开拓市场主体退出和救治新渠道;优化破产管理人制度,促进破产程序的法治化和市场化结合效应,优化配置资产要素,助力企业重整再生,畅通“僵尸企业”退出渠道。
二、实施路径
工作机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本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组织机构:本院成立由分管立案、执行、破产审判的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破融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方案落实、内部协调、府院联动、检查督办等。
审判团队:集约配置人员,两级法院组建由2名执行员额法官和2名破产审判法官参加的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团队,相对固定审理破产案件。
执破融合:
强化“以执助破”。在破产程序中融合执行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财产调查、查控措施、失信惩戒和司法拍卖、财产评估鉴定等工作成果,均可融合沿用于破产程序中,节省破产审判周期。
探索“以破促执”。在执行程序中探索引入破产机制和措施,以破产保护理念、市场手段,将破产和解、预重整、重整方式融入涉企案件执行,探索引入“强制管理+破产管理人”模式,通过破产管理人监管运营企业存量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债务清偿。
深化“执破一体”。针对部分中小微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在执行程序中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科学甄别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重整,实行快速审理程序。
激励措施:各法院应当在绩效考核中,对办理“执转破”审查案件、破产案件制定绩效考核奖励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基本规定
本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团队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二)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征询程序: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案件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再次征询意见。
决定程序: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由执行法官提出决定移送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作出《决定书》,执行法官应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法官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官应于五日内将不予移送的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该决定有异议的,告知其可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执行法院、我院执行部门在《决定书》送达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院立案庭立案,交破产审判团队进行破产审查。执行案件移送异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应先报请我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三)移送程序
执行法院、本院执行部门作出移送决定后,五日内向我院立案庭移送如下案件相关材料:
1.执行法院作出的移送《决定书》;
2.执行当事人签署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
3.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相关材料:财产查询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财产的处分情况(评估、拍卖以及资金划扣材料)
4.执行当事人主体资料、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
5.执行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6.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四)异议及请求撤回
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当事人有异议或请求撤回移送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和撤回申请与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案件移送后提出异议或请求撤回移送的,告知其直接向我院破产审判团队提出。
(五)破产审查
移送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移送条件的,我院立案庭三日内以“破申”案号登记立案,分配破产审判团队法官承办。
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实质审查,由破产合议庭负责。一般采取书面审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组织听证调查。
合议庭作出审理裁定的,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交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
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收到受理裁定书后,应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扣押、尚未分配的财产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待指定后七日内移交。
(六)破产案件审理
决定受理的“执转破”案件,依照破产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及合理分配工作任务需求。
(七)保障措施
我院司法技术部门对全市法院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进行指导,制定本院统一适用的破产管理人择优选任程序、方式及评分标准,负责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及评价考核。明确负责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工作部门,工作对口我院司法技术部门。
本院发布破产管理人公开招募公告后,应及时抄送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报名截至日期满后,将报名名单交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进行资格初审,由协会提出初审意见和选任建议。
受理的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破产管理人应在我市法院“破产案件综合管理系统”(内网端、外网端)中进行案件流程办理,对接通达海公司负责技术支持,邮储银行孝感市分行及各支行负责管理人开户及破产资金管理。
对于无产可破、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负责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申请破产专项资金支持。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