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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12万元 逃匿外地终被绳之以法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8-28 17:27 点击量: 902

  近年来,老板拖欠员工报酬的新闻屡见不鲜,甚至有的人以“跑路”的方式想一跑了之。近日,孝南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了一起涉拒不支付报酬罪的案件。

  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承建孝感市某项目后,拖欠李某等30余名农民工工资约12万元。2016年3月22日,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周某在2016年3月25日前付清工人工资。被告人周某以在外地要钱为由拒不支付李某等30余名农民工工资12万余元。至2016年4月l8日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分局对被告人周某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仍有李某等20余名农民工共计105313元工资未支付到位。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庭审中,经过法官对被告人周某进行法律教育,其家属当庭支付了部分工资,并承诺尾款在开庭后一周内结清。随后其家属在休庭后一天内积极筹款,将剩余欠付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被害人也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并基于被告人及其家庭已积极筹款偿付了全部拖欠的劳动报酬,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这一前提。最终,合议庭作出了对被告人周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一方要回了工资,另一方被处以非监禁刑,也算是一种另类的“双赢”。法官提醒,在有条件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