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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公告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4-03-20 16:03 点击量: 3289

(2023)鄂0902刑初691号

 

本院在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碧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湖北省消费者协会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周碧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自行和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和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起诉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承担销售价款(销售额为4580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3740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周碧锦为牟取非法利益,购入各类品牌白酒包装材料,雇请他人在其租赁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和天下循环产业园B6-137与B3- 117门面内,用灌装低价原料酒、贴标等方式制作各品牌假冒白酒。被告人周碧锦向武汉市汉阳区赛博园酒业销售某品牌假冒白酒280元,向武汉市硚口区陶利勇烟酒店销售各品牌假冒白酒43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和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人周碧锦自愿参加消费宣传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消费领域内的公益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3740元。

二、被告人周碧锦自愿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周碧锦自愿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12-246555

地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