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院新闻 > 本院动态

示范效应带动 助力庭审规范 孝南区法院院领导带头办案开好示范庭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3-09-12 16:31 点击量: 626

  为进一步发挥好院领导带头办案的“头雁”效应,提高全院法官庭审能力,规范庭审行为,提升审判质效,近期,孝南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光辉作为主审法官,带头开示范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

1.JPG

案情回顾

  该案被告陈某原先就职于原告湖北某公司,双方协商,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18年2月,原告支付被告陈某补偿金20万余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协议签订后,原告湖北某公司向被告陈某转款20万元,转账备注表明为“其他”。在原告支付20万元款项之后,被告陈某另案提起诉讼,起诉原告湖北某公司要求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得到判决支持。此后,本案原告湖北某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完毕补偿金支付义务,而被告却享受了双重补偿金收益,该不当得利理应得到返还。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湖北某公司于2018年支付给他的人民币20万元为年终奖,该20万元不是离职补偿金,并已被另案作为生效判决所确定,认为原告请求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经过

  刘光辉作为主审法官,庭审前仔细阅读案件卷宗,认真研究案情,制定庭审方案,确定庭审重点,充分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庭审中,刘光辉以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严格遵循各项庭审规范,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审查相关证据后,主审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决定当庭宣判。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张驰有度,完整呈现了规范有序的庭审过程,起到了“示范庭审”的作用。

  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原告湖北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确定被告陈某已经离职,鉴于被告陈某收到原告湖北某公司支付的20万元时间为离职之前,并注明用途为“其他”,在取得该款项时双方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被告陈某取得该20万元具有合理及合法性的因素。同时,鉴于本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湖北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2月向被告陈某转账20万元属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对于原告湖北某公司主张向被告陈某转账2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湖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院领导带头办案开好示范庭为全院干警当好了标杆、做好了表率、树好了形象,起到了言传身教、典型示范的效应。下一步,孝南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好院庭长办案示范作用,强化岗位练兵,引领全体法官干警练好庭审本领,提升办案质效,开示范庭审、办精品案件,不断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司法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