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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买社保被起诉 区法院调解化纠纷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9-03-07 17:15 点击量: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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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从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的条款。但是,有的员工工作十余年,却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购买社保。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6件员工诉企业未买社保的案件。

  陈某等6名原告,原为被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6名原告均在该公司工作十余年,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工作期间,被告没有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名原告与该公司协商此事,却被待岗、停发工资处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等6名原告在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解除与该公司劳动合同,补缴社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发现双方均有调解的意愿,随后组织原、被告协商解决办法。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结果,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为6名原告办理自2001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承办法官确认协商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随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前后历时仅一个月,为该案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