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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法院法官走进“法律直播间”
——新《公司法》热点问答“干货”满满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5-12-11 17:22 点击量: 80

“公司开会人凑不齐怎么办?”“股东出资方式有啥新变化?”“公司陷入僵局必须解散吗?”12月11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马逸驰走进孝感市广播电视台“法律直播间”,围绕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公司法》,与主持人和听众们畅聊热点问题,为广大听众带来一场专业详实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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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里,听众提问接连不断,马逸驰副庭长结合法条与实务,逐一细致解答

问:股东、董事们难集结,会议咋开?

答:新《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开会表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公司在章程里写清电子会议的通知、身份验证等规则,避免后续争议。

问:股东出资方式有新变化吗?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答:当然有!新增了股权、债权两种出资方式,不过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办好过户手续。另外,“五年认缴期”是重头戏,不管是新设公司还是存量公司都适用,存量公司还有三年过渡期,到2027年6月30日前都得调整好出资期限。

问:《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门槛降低了,股东出资什么情况下应当加速到期?

答:条件放宽啦!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债权人均能要求没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这可破解了以前“没破产就不能催缴”的维权难题。

问:未出资的股权转出去,新旧股东谁担责?

答:分两种情况!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要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负补充责任;转让已届期限却没缴足的股权,除非受让人是善意不知情,否则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问:股东查账能查会计凭证吗?需要说明理由吗?

答:可以!新《公司法》扩大了知情权范围,会计凭证也能查。不过查账簿、凭证需说明正当目的,要是为了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拒绝。而且股东还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去查,无需亲自到场。

问: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是不是只能解散?

答:不一定!法院处理这类问题,遵循非解散措施优先原则。股东可以先试试股权收购、引入新股东、减资等方式化解僵局。只有在经营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办法无果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问:公司陷入僵局后,司法介入和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解散诉讼时遵循三项原则:一是适时适当原则,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二是非解散措施优先原则,优先通过股权收购、引入新股东、减资、分立等方式化解僵局,最大限度维持公司存续;三是目的正当性审查原则,审查股东提出解散请求的目的,防止借解散谋求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