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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九严禁”

时间: 2017-08-18 16:10 点击量: 439

  一、严禁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得接受吃请、收受财物,不得与上述人员有打牌赌博、借款借物、旅游、钓鱼、接受代办事项等利益输送行为。因不知情参加上述特定活动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违规与上述人员有不正当交往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立即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属于员额法官的,同时报上级法院,建议取消其审判资格。

  二、严禁在非规定场所、非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及其特定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

  三、严禁插手过问案件。严格遵守《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严禁口头打招呼说情。如果收到案件办理中提交新材料新证据新诉求等法定事项的,按规定程序由职能部门人员以规定方式处理,不得直接转交转递给办案合议庭、法官;如果收到对办案存在违纪违法的反映或者担心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办理的情况反映线索,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和本院《督办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向有权限的领导和部门反映相关线索,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私下与办案人员沟通,插手过问案件审理。

  四、严禁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等,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等介绍案件。

  五、严禁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及其特定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同行、同吃、同住。

  六、严禁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反各项财经纪律。严禁借工程建设、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吃拿卡要,收受礼金礼品;严禁违法违纪违规插手单位各项建设、采购项目;严禁任何个人单独经办、洽谈采购和建设事项。

  八、严禁打牌赌博、“带彩娱乐”,参与奢靡、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九、严禁工作日公务接待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