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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确定事故双方责任?

时间: 2017-07-24 16:22 点击量: 1887

【案情】

  2017年2月26日,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1519KM+700M处附近时,小型普通客车在超车时与李某驾驶其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刮擦,随即,重型厢式半挂车向右偏移撞上高速公路右边护栏后翻覆,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运载的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某支队对此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论为:因当事人王某、李某所驾车辆接触的具体事实和原因无法查证,导致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之后,李某以其所有的车辆及货物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赔偿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分歧】

  本起事故属于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对于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定机构,如果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也不应当认定事故责任,事故的双方应当视为无责任。因此,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无证据证明,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由于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也不宜行使交警部门的职能而径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依法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即双方的事故责任为5:5。

第三种意见: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证明,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形式,该证明仅对事故的经过进行了查明,没有对责任认定予以确定,该情形属于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该此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由于本案属于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可以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小型客车,李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大货车,在车辆性能方面,小型客车的操作性能、回避危险能力更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小型客车系超车方,在控制车辆的速度、方向、灵活性等方面比货车强,因此,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判定,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比系优越方,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判定小型客车的司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货车司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依法确定比例为6:4。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在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裁判,依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法作出时,人民法院一般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裁判。由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运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该原则经常出现被滥用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及认定进行规范。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1]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前提是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其认定的标准为: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同时应注重比例原则,防止不当扩大优势机动车一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参照通常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发生损害,结合机动车驾驶路况、周围环境、双方之间距离等因素来作出综合认定。[2]

  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是证明,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形式,该证明仅对事故的经过进行了查明,没有对责任认定予以确定,该情形属于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对该此交通事故责任予以认定。对于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其裁判规则是,结合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即“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本案中,小型普通客车属于小型客车,重型厢式半挂车属于大货车,在车辆性能方面,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较李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更优越,其操作性能、回避危险能力更强。另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系超车方,在控制车辆的速度、方向、灵活性等方面比李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强,因此,从上述几个方面综合判定,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比系优越方。因此,在交通事故原因及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小型普通客车司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重型厢式半挂车司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依法确定比例为6:4较为公平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理解不同,导致裁判规则混乱,第三种意见厘清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适用的前提以及责任认定的标准,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操作性,对于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1] 来源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优者危险负担原则/17608623?fr=aladdin

[2]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之适用》,载于《江苏法制报》,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