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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法院:一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判决书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9-11-21 16:08 点击量: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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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孝南区法院法官董洪胜接到一个当事人电话后,他开心地笑了。原来,这个电话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第二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袁某打电话来,他在电话里表示案件的判决书已经收到,并且接受法院的判决,他还让董法官告知法院标的款账户,他会在判决履行期内,将判决确定的履行款项履行到位。袁某说:“在这起租赁纠纷中,最开始认为租赁合同是王某的个人行为,我们公司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后来是董法官多次联系我们,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向我们做了解释,尤其是这次的判决文书中也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裁判理由让我及公司人员清楚了解了法律规定,解开了我们的疑惑,我们心服口服;同时,我们也从详实的判决书中感受到了法院为解决纠纷矛盾、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公正所做的努力,我们从心底里认可这个判决!” 袁某最后在电话中说明,要对法官的辛勤工作,特别是判决书中的释法明理让他解开心结表示感谢。

  该案缘起于一起租赁纠纷。2013年10月,原告某建设公司与第一被告王某签订了《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某小区工地施工使用。该合同约定了租赁设备规格型号、租期、租赁费标准:租赁期间为7个月,租赁费用为每月12000元,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设备进退场费用29000元。同时还约定了被告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实际延期天数计算。施工完毕后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今欠吊塔租金6个月,单价12000元,合计72000元,此款一个月付清。2014年12月15日”2015年6月,第二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某项目部在欠条上加盖公章,并书写“此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项目负责人签名。”后原告催要该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租金72000元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审理认为,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王某个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欠条上签字并盖公章认定为对该债务的加入,是承诺共同支付涉案租赁款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72000元租赁费由两被告共同支付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日租金(400元)×实际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60.6万元显然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欠款总额的30%计算,即2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