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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时间: 2017-05-18 15:12 点击量: 967

  5月15日,在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饶法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彭某夫妻二人签下一份执行和解笔录,胡某、彭某当场给付朱某执行款33000元整,一场因交通事故遗留下的执行难案终于成功执结。

  2015年6月28日13时55分,被执行人胡某、彭某之子、年仅16岁的胡某某,因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疏忽大意,在孝感市城区车辆管理所门前将骑自行车横过斑马线的朱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胡某、彭某作为彭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医院为朱某垫付了20000元医药费。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朱某出院后,因与胡某、彭某夫妻二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将身为胡某某法定监护人的二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朱某损失共计106263元。

  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胡某、彭某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诉,后经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的监护人胡某、彭某需赔偿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5053元。判决生效后,因胡某、彭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朱某依法向孝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照程序送达,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胡某、彭某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均以人在外地打工为由拒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某、彭某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并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成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万余元。

  通过法院一系列的执行举措,夫妻二人终于认识到不履行判决书的法律后果,随即联系执行法官,请求与朱某进行执行和解。考虑到被执行人夫妻外地打工的不易,申请执行人朱某同意和解,自愿放弃部分执行款项,只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000元。执行和解笔录签署后,胡某、彭某当场履行了朱某的执行款,双方均对执行法官的尽心履责表达了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