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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之构造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9-28 15:47 点击量: 4992

【摘要】基层人民法院分案制度经历了庭长分案、轮流分案、随机分案,直至混合分案方式,分案制度虽然有所创新,但基层人民法院存在的现实分案问题致使其裹足不前。虽然最高院司改办针对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答复中确定建立人民法院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但该制度仅存在于理论层面,在实践层面未提供可资借鉴操作范本。人民法院科学分案是科学审判管理之前提,是提高司法公正效率之基础,也是为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寻求方法和拓宽思路。因此,为了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公平和效率,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应当对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进行设计和创新。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基层人民法院分案制度之缺陷,在诉讼价值和实践层面予以考量,提出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之路径,最终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全文字数10445字)

 

 

关键词:司法改革 分案制度 制度构造

 

【创新观点】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的分案制度之创新路径为:诉讼前,通过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分流部分案件;诉讼中,利用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分流简易案件;对于复杂案件,前提是区别案件性质;其次是在案件类型化、专业化分案的基础上,进行随机化分案,直至达到分案的均衡化,最终形成一套科学、完整、清晰的基层人民法院分案体系或制度。本文将以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图表为主线勾勒并呈现构建分案制度之流程和路径。详见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流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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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分配是诉讼过程中最初始的程序和节点,它不仅影响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审理案件模式,还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公正、廉洁和效率,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分案制度作为一个较小程序单元或诉讼环节,在审判工作中往往容易被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忽视,在理论界也少有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制度深入发展;在实务界,分案制度运行状况不容乐观,分案较为随意,模式各具特色,效果良莠不齐,无法从案件之源头上保证审判的公平和公正。随着各级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基层人民法院分案制度日渐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及与关注。因此,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之前提应当对现行分案制度之进行分析和考量。

一、基层人民法院现行分案之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分案制度之模式

1、庭长分案模式

庭长分案是现行或司改前,基层人民法院采取较为常见的分案方式,即传统的分案模式。庭长分案是指案件在立案庭统一受理后,立案庭工作人员根据传统民事、刑事、行政、再审等审判职能的分工,将案件移送至相关审判业务庭,再由各业务庭庭长根据本部门法官的具体情况将案件酌情分配给承办法官。庭长分案是一种间接的分案模式,长期以来,庭长作为部门负责人最重要的行政和审判管理职能和手段,庭长在充分运用行政管理的同时,其审判效率明显降低。同时,庭长分案主观随意性较大,无法确保案件来源之公平以及后续审理之公正。

2、轮流分案模式

轮流分案是指案件受理后,由立案工作人员按案件序号或登记顺序,在不考虑案件性质、类型和难易程度等情况下,再按法官排列顺序进行循环或轮流分案,以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最后由立案庭直接将案件移送给承办法官。轮流分案较之庭长分案有所创新,其特点是将相对分散的庭长分案权集中由立案庭行使,采取的是平均主义分配案件方式。轮流分案作为一种较为公平的分案模式,忽视了分案制度效率价值,容易造成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效率不高。

3、随机分案模式

随机分案是指立案庭通过电脑提前设定一定的案件分配程序,在案件受理后,立案工作人员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当即通过电脑程序自动选定承办法官。立案工作人员通过电脑反馈的分案信息,直接将案件交付电脑随机选定的承办法官,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当场向当事人告知案件承办法官。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确立了随机分案制度后,随机分案制度以其技术优越性纷纷被各级基层人民法院所采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展现的公正与效率不言自明。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随机分案的模式上,不断进行创新和发展。

(二)基层人民法院现行分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1、庭长分案存在的问题

庭长分案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庭长分案也会因人因案因事而异,通常会考虑一定的客观因素,受人为或其他主观因素干扰较大,缺乏一定的约束力,从案件来源上不利于分案的公平公正,从而影响最后裁判的公正。庭长分案模式与当前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目标是背道而驰,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逐渐取消或淡化庭长分案模式,通过分案制度改革实现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去行政化模式。

2轮流分案存在的问题

轮流分案采取的是平均分配主义,其结果是每一名法官在一定时间段内分得的案件总数基本相同。这种分案模式属去行政化管理方式,把原有庭长分案权统一集中到了立案庭,以保证业务庭每名法官承办案件的数量保持相对的平衡。由于轮流分案并不考虑案件性质、类型、复杂程度和法官能力素质等情况,会直接导致办案效率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有时无案可办,而办案效率低、业务能力低的法官则可能积压大量旧存案件和相对复杂的案件。轮流分案制度只考虑了分案的公平,而没有考虑案件均衡分配,通过平均轮流分配后,会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3随机分案存在的问题

随机分案是借助电脑软件技术实施的一种分案模式,较之轮流分案而言不仅是技术创新,更能体现机会均等在分案过程中的运用。由于电脑随机分案不确定案件性质和类型,不确定法官的工作量,也无法根据法官的能力大小和业务素质分配案件。由于同一法官在承办多种性质和类型案件的情况下,不能很好地把握裁判的标准和尺度,公正和效率必然会有所影响,单纯的随机分案离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仍有一定的差距。虽然本轮司法改革确定了随机分案与指定分案相结合的分案制度,较之传统分案模式有所创新,却不能适应突如其来的“诉讼爆炸”时代给基层人民法院带来一系列连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随机分案制度并未得到真实落实与全面发展,其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随机分案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分案模式,创新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综观上述几种分案方式,能够清晰地勾画出我国分案制度发展之脉络。总体来说,分案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应当日臻完善和不断创新。然而,各级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日渐突显的“案多人少”问题,分案制度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需要,在司法改革紧要关头,应当及时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近期,最高院司改办关于司法改革热点问题12问答第5问明确答复:“司法责任制改革推开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按照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1]最高院司改办仅对随机分案作了细化和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和运用并未提出可资借鉴的制度和程序范本。因此,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应当在随机分案的基础上,并结合其他分案制度,创新性进行案件分配。对于如何创新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本文将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考量并进行程序制度设计

二、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之价值和实践考量

科学分案是科学审判的前提,分案制度作为法院内部案件管理与分配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司法公正和效率,只有在案件分配环节实现公平公正,才能保障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公正。对分案制度在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考量,并科学设计符合审判规律的分案规则,是建立科学分案制度之前提,也是建立分案制度科学化之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之价值考量

1、保障裁判合法之需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一般不会主动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只有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权,且符合案件登记立案条件,才会依法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往往是被动的。而在分案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又是主动的,当即要确定案件承办人并进行案件分流处理。因此,为保障当事人接受平等审判的权利,使法官在获得案件审理权时是公平和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设置一定的分案规则和流程进行案件的分配,以保障分案的公平和公正,也只有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和流程进行分案,才能确保法官的审判独立和合法。因此,裁判合法的源头是案件来源合法,裁判公正的源头也在于案件来源的公正,即法官接受案件时应当是合法和公正的。因此,分案制度的设定对于案件来源之合法,确保案件审理之公正,保障裁判之公平非常重要。

2、遵循审判规律之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在《审判规律与中国特色》一文中对审判规则进行了阐述:“为切实理解好贯彻好落实好各项司法改革任务举措,我们有必要首先认真研究一下司法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就是司法职权、司法机关、司法现象、司法活动等特有的内在联系和规定性,即司法规律或曰审判规律。”[2]审判规律应当体现司法活动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在案件分配过程中,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法官也不能选择当事人,这就是案件分配随机性之应有之义,也是体现审判规律之所在。在我国,案件通常分为民事、刑事和行政等几类,如果不考虑案件类型,将所有案件不分类型进行混合分配,不仅不符合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要求,也会导致法官审理案件时思维混乱,同时也会因裁判理念不同造成案件裁判尺度不一,最终导致裁判不公。因此,科学分案应当遵循审判之规律,其制度设计之前提首先应当区分案件性质,在案件性质基础上进行类型化分案,这也是遵循审判规律之要义所在。

3、保证公开公平之需要

分案制度作为一种程序设计,在人民法院外部,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案件分配规则与流程,诉讼当事人能够通过公开的方式让其在知晓案件受理后案件分配状态,即分案制度对外应当确保公开。在人民法院内部,在法官之间分配案件首先应当体现公平,不能将大量的案件分配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也不能不考虑法官个体的区别而平均分配案件,更不能毫无规则,随意分配案件,即分案制度对内应当确保公平。因此,分案制度设计应当保证公开公平之需要,即对外公开,对内公平。

4、提升审判效率之需要

任何一种好的诉讼制度或程序设计,前提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上,不断提高诉讼的效率,分案制度设计最终目标也即如此。通过有效减少案件流转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这也是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应有之义。从程序制度上设计,让分案制度体现程序之正义,在让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的基础,不断提升审判效率。通过案件类型化分案,确保法官专司审理同类型案件;通过案件随机化分案,保障案件分配之公平公正;通过案件均衡化分案,保障法官办案之间的平衡与合理。良好的制度设计,最终目标是为实现审判效率之需要。

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应有其内在的诉讼价值考量,前提是保障案件裁判来源合法;其次是应当遵循审判规律;最后是实现司法公开公正和审判的效率。

(二)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之实践考量

为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尝试,对分案制度进行了科学的程序设计,设置符合审判规律的分案制度规则:诉讼前,通过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分流20%左右案件;诉讼中,通过适用督促程序、速裁程序(小额速裁)分流20%左右,另外,通过简易程序以及再简化分流30%左右案件;最后,对于剩下的30%复杂案件,在区别案件的性质后,通过类型化、专业化、随机化和均衡化进行案件的分配。实践证明,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运用科学的分案制度后,运行不到半年,各审判团队和承办法官的结案率同比提升23.36%,案件上诉率下降35.87%,案件发改率下降63.62%、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指数上升0.26,其他的审判绩效数据均得到大幅提升。案件实现类型化和专业化分案后,统一了案件裁判尺度,案件和文书质量均有明显提升,优秀案件和文书不断出现,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同时,法官个人能力和素质明显提升。在制订分案规则的同时,制订了“倒金字塔”案件繁简分流图:

“倒金字塔”案件繁简分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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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创新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前提是保障案件裁判来源合法,体现分案方式公平,实现随机化分案;其次是遵循审判规律,体现审判资源公平,实现均衡化分案;最后提升审判效率,体现公平公正,实现类型化、专业化分案。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之制度,应当在随机化分案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分案模式,主要从案件分案的随机化、类型化、专业化和均衡化等处着眼。

三、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之路径

人民法院分案制度,应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分案制度仅限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的分配,广义的分案制度可以延伸至案件受理前后。因此,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应当对分案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予以扩大和延伸,将诉讼前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分流制度、立案阶段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引入分案制度中,并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之前提和基础。创新和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应当在随机化分案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几种分案制度共同完成。即在案件进行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分流和案件繁简分流后,在依据案件的性质基础是,进行案件类型化、专业化分案,以及案件随机化分案,直至达到案件的均衡化分案。其分案流程如图所示:(详见本文第2页: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流程图表)。

(一)多元调解分流

多元化是指事物的发展,到了一个很丰富的境界,有多种分类,多种行业。[3]多元化调解,即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多种行业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调解方式。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发布实施,表明人民法院已将多元化制度引入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程序。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能够利用其制度特点,较好地发挥矛盾纠纷“泄洪”功能,在诉前阶段,通过多元调解方式分流案件,提前化解矛盾纠纷,提前进行案件分流与分配,将能够调解的案件提前通过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予以分流。在人民法院立案环节,对于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对案件繁简程度和案件调解可能性进行甄别,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进行调解。征得一方当事人同意或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多元化调解中心,由多元化调解中心调解员(或特约调解员)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诉前阶段处理的模式,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专业的审判团队,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案件繁简分流之目标,也是案件诉前多元分流之重要举措。

因此,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多元化思维和理念,通过多元调解方式进行诉前分流,建立与多元化调解机制相衔接的分案制度。充分运用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诉讼前分流大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在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建设过程中,可以选择建立多元化调解中心或诉调对接中心等机构,主动联系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进驻,负责诉前案件的调解和对接工作。非诉调解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劳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伙纠纷、房地产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易民商事案件。在多元调解中,除了本院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担任调解员以外,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陪审员、律师、行业协会、社区干部担任特约调解员,可以单独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各基层组织联合进行调解,形成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二)案件繁简分流

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是司法改革大潮中涌现出的一朵浪花,能够彻底缓解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难题,在司法改革之当前,各级基层人民法院都制订了相应的制度和举措有效地应对案件激增给人民法院带来的难题。对于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科学分案制度,应当紧跟司法改革方向和脉搏,充分运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强和巩固基层人民法院分案制度,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加以运用。对于不能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分流的案件,立案庭受理案件后,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甄别,对于简单案件,通过督促程序、速裁程序(小额速裁)、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直接将案件分配给简易庭、速裁庭或者基层人民法庭审理,保证简易案件快速审理,及时化解纠纷;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通过类型化、专业化、随机化和均衡化进行分案,保证复杂案件精细化审理。

1、适用督促程序分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督促程序有其致命的弱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而导致该程序终结,并不被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所广泛使用。但是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应当积极引导债权人优先选择适用督促程序,逐步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对于立案受理的其他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及时转入督促程序处理。督促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是一种快速方便解决纠纷的非诉讼程序。因此,在分案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并引导当事人选择督促程序,通过适用督促程序等非诉方式及时快速化解当事人纠纷,不断提高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果。

2、适用速裁程序(小额速裁程序)分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请求为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或者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所处刑罚轻的刑事案件等,均可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简单的民事、刑事或行政等类型案件。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此,对于不能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分流的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案件难易程度提前进行甄别,对于能够适用速裁程序或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分流,分配给专业的简易庭或速裁庭(小额速裁)进行审理,能够保证案件专业化审理,也能够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及时化解当事人纠纷,提高审判效率。

3、适用简易程序(再简化)分流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剧,大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案件快速涌入基层人民法院,导致案件迅速井喷。为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员额法官独立签发文书,司法责任实行终身制,在强调员额法官责任制的语境下,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落实到司法责任制方面基本趋同。因此,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应当不断提高审判诉讼效率,符合司法改革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在适用程序方面,应当以适用简易程序为原则,适用普通程序为例外,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某些程序方面进行简化,如简化立案、送达程序、缩短答辩和审理期限、简化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设置当庭宣判、减少诉讼费等措施,通过简易程序再简化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三)案件性质分案

案件性质是指案件本身具有的本质属性,由实体法的内容决定,是划分案件类型的依据。[4]根据三大诉讼和实体法,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将案件分为三大类:即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传统的审判庭也是按照三大类案件性质进行设置。近年来,虽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范围不断扩大,但仍然沿用通行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案件性质,进行粗线条的以案件性质进行分类管理。由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在诉讼程序、证据认定标准上不一致,在案件的裁判标准、方法和理念各有不同,诉讼价值追求也不一样,容易造成裁判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审判思维混乱,不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无法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即使同属于民事案件,其案件类型也因案由和法律关系不相同,导致同样是民事案件也要进行一定的分类处理。因此,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分别由不同的审判团队或员额法官,不宜由一个审判团队或员额法官随机审理。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分案制度设计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区别案件的性质,在确定不同案件性质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案,通过确定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审判团队和员额法官审理。

(四)案件类型分案

在传统分案模式下,庭长分案基本上可以解决分案诸多问题;在现行分案模式下,人民法院采取轮流分案或随机分案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分案压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案件类型逐年增多,通过庭长分案、轮流分案或随机分案已经不能适应基层人民法院分案之需要。在原有分案模式下,既不对案件类型和性质进行区分,也不对案件难易程序进行分类,也不对法官从事审判的专业进行分工,类型案件纠纷不能分由同一承办人或者合议庭进行集中化的专业化的处理。法官往往同时面对不同性质以及多种类型的案件,不仅要面临类型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也需要面对各行各业以及专业知识的学习,专业型的法官无法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容易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行案件类型化分案,前提是区别案件的性质,在区别案件性质的基础上再进行案件类型划分。对于案件类型分案,应当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受理各类案件的数量、类型和特点等进行分析统计,确定几种或多种案件类型,对类型案件由相关审判团队或法官进行归口管理。再以法官或审判团队的业务特长为基准,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或审判团队手中。由专业的审判人员和团队以专业化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进行审理。对案件类型分案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能够按照案件类型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将其安排在对此类案件擅长熟练的法官或审判团队手中处理,以形成专业化的处理意见,让审判工作转化为审判经验,即“专业人做专业事”,以最大限度合理地使用司法资源,通过专业化的审判取得最大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五)案件专业分案

本轮司法改革重点是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实现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法官队伍,最终实现法官的专业化。因此,实现法官专业化的前提条件就是构建专业化审判模式和专业的审判团队,如:如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培训专业审判法官。而构建专业审判模式的前提就是案件必须专业化分案,将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案件分配给专业审判团队和法官审理。因此,类型化分案是专业化分案之前提,专业化分案可以构建专业化审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通过专业化审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同一类型案件进行审理,总结实体和程序方面技巧,提炼出科学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以较强的审判经验促进专业素质提升,在裁判上统一尺度,实现同案同判,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能提高司法的效率。

(六)案件随机分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自此,全国各级法院相继实行随机分案制度。由于电脑随机分案能够有效减少案件流转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减少案件流转环节,能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保证司法公开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等特点。同时,由于电脑随机分案技术可靠支持,能够确保分案公平。因此,在案件分配过程中,应当采取电脑随机分案,更有利于分案公开公平公正。但在随机分案的优势之下,其自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即其无法灵活识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出最佳的承办法官。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科学的分案制度,应当对随机分案制度更进一步细化和创新:首先要确定在案件进行类型化和专业化分案的基础上,再进行随机化分案,即有条件的随机分案,并不是任意或无条件或任意扩大化的随机分案。通过有条件的随机化分案,避免随机分案太随机的情况出现。

(七)案件均衡分案

最高院司改办关于司法改革热点问题12问答第5问中指出:在随机分案后,由于案件存在难易之别,法官也存在个人能力与素质不同以及承担调研任务和综合事务等情况,必然会导致承办法官接受随机分案后,案件收结案不平衡。因此在随机分案机制之后,应当由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以案件随结随报为基础,科学测算法官办案饱和度,合理确定不同岗位法官的年度工作总量。根据承办法官接受随机分案、指定分案情况、收结案办理情况、承担调研任务和综合事务情况,统筹调配全院案件,实现分案均衡,防止忙闲不均。[5]该解答明确规定,对于随机分案后,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均衡分案。随机化均衡分案,大幅度压缩人为选案空间,大幅度节省分案环节时间,大幅度降低分案环节工作量,让案件当事人和法院办案人员都享受到了便利。同时,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均衡分案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数量、难易程序、人岗匹配度等因素,在兼顾类型化、专业化的前提下,均衡调节,平衡办案压力。

均衡分案作为分案制度的“兜底条款”,能够平衡和调剂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出现的管理问题,在强调灵活使用的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分案规则。如在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的基础上建立“人案相适”均衡分案制度,通过设定电脑均衡分案程序进行电脑均衡制度等。

 

【结语】

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科学的分案制度,应当跳出原有的庭长分案、轮流分案、随机分案等传统模式。在不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基层人民法院分案制度应当具有创新思维,在案件诉讼前,通过引入多元调解机制提前分流部分案件;在诉讼中,通过案件繁简分流部分简单案件;对于其他较为复杂的案件,在区别案件性质的基础上,通过案件类型化、专业化分案,进而通过电脑随机分案,直至通过分案均衡化分案,保障符合审判规律的分案制度在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具体落实,最终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科学的分案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关于司法改革热点问题12问答第5问。

[2]胡云腾:《审判规则与中国特色》,载于《法制资讯》,2014年9月。

[3]来源于百度百科,网址:http://baike.baidu.com/link?url=McuZuTGiPSOtw5WcxtfgHOqMfti63N64CgsKf_flVguaO6vMJNz88h095Ui2DtlXw3__cdC2ZR-irHvCM7V4a9qBCe8S4Iqzt1njNDn_I1m

[4]来源于百度百科,网址:http://baike.baidu.com/link?url=_IvNvCR4eAqnKRFVUgISqbP3CwC0LuJBj5SlEL07k_52GhLmZUzyqviHN5lVUUeVtpOjLXPwilVqLPFAo0LK-EccDEO1uF5utcVX5YUAbW0h2nhtYHFFeqpXm8r46E68

[5]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关于司法改革热点问题12问答第5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