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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制度

时间: 2010-10-21 09:17 点击量: 4461
  为了加强对本院的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二、本院专门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三、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帐,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帐,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四、执行人员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收取的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五、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不准私自保管执行款。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拍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七、被执行人直接将执行款缴入执行款专户的,执行款到帐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到帐情况告知执行局。

  八、执行款到帐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收款手续。

  九、执行款专户的款项需要支付时,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执行款物交付审批表,写明承办人意见并报经执行局局长批准交综合室登记记账后方能交由财务部门办理、综合室应当认真审查收款人身份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财务部门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

  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十一、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十二、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财产及时返还。

  十三、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局,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十四、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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