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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能否“折现”,法官以案说法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08-16 15:13 点击量: 7268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缴纳的社保“折现”,这样做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同意“折现”是否合法?近日,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折现”和“补缴”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万某称,其2013年入职某店担任导购员,2017年由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后被迫辞职。现起诉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则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余元,同时,还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接到原告诉状后,也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不予支付原告万某养老保险补偿费,不予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理由认为原告万某入职后,坚持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要求随工资发放社保补贴,并且被告已向原告万某支付了养老保补偿费。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无需向原告万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受理案件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后,本着自由协商原则,减少诉讼程序,减轻原被告负担,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了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也意识到各自的问题所在,最后主动要求协商解决,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场争议就此和解。

  涉劳动纠纷的此类案件在当前并不少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是对于职工而言,都必须履行,不能因为双方约定而免除法定责任。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按时缴纳社保,依法维护保障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