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组成的诈骗集团“提款组”在不到5个月时间内转移赃款317万余元。12月8日,孝南区法院对这一特大电信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受多家电信诈骗公司的指派,被告人邓嘉于去年6月至11月陆续网络、招揽刘丽、陈志等8人及陈武(另案处理),购买大量金融机构信用卡,并将信用卡账号上报至电信诈骗公司。此后,多家电信诈骗公司以在境外设立服务器、网络更改来电显示号码等手段,利用被害人不懂外语、不熟悉金融机构柜员机转账流程,冒充司法机关和电信部门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固定电话,虚构其电话被他人绑定并拖欠电话费、其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信用卡诈骗、洗钱、集资诈骗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司法机关需核实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为其存款设置保密防火墙等为由,诱骗全国各地的53名被害人将现金转入邓嘉等人所持有的信用卡账户内,共计3173589.16元。被骗资金到帐后,随即被被告人邓嘉、刘丽、陈志等人组成的“提款组”在广东、云南、重庆、湖北等十余省市持信用卡陆续取出转移。被告人邓嘉等人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后余数全部汇往外地。期间,“大车头”(总负责人)邓嘉指派刘丽担任“小车头”(负责人),负责带领陈志、赖明、高洁、广春、陈福等人作案,收取陈志等人每天获取的赃款,按照电信诈骗公司指令分配作案用信用卡、支付作案期间生活支出;指派陈忠管理赃款账目、负责核算;指令洪俊办理用于接收被告人刘丽等人转移赃款的信用卡;指使陈武通过地下洗钱的手段,将部分赃款兑换后汇给诈骗公司。去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志在孝感市某银行柜员机上“洗卡”(验证信用卡能否继续使用)时被抓获。至当年12月19日,被告人邓嘉、高洁等人先后被抓获。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邓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电信诈骗公司的指派,组建诈骗集团,积极发展团伙成员共同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刘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集团,领导团伙成员共同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陈忠、陈志、赖明、高洁、广春、陈福、洪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集团共同实施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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