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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特定素质与培养路径解析

时间: 2010-09-10 10:46 点击量: 911
  早在一百多年前,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维新变法时曾说过:“夫法之善也者,故在于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①。无独有偶,英国大哲学家培根也曾说过:“一次不公正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②。可见“用法之人”对国家法治的重要性。法律最终要依靠人即法官来实施,因而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左右着法律实施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的质量和司法的公正。法官素质“已经作为能否更好地实施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因素之一”③。

  长期以来,中国法官并没有被认为是一种专业化的职业,而是象普通的公务员一样对待,法官特有的职业素质要求也没有凸显出来,大量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进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他们边干边学或依靠经验审理各类案件,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发展的进程,以经验和支离破碎的法律知识审理大量的复杂案件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于是应急式的补课培训应运而生,全国法律业余大学开始对专职法官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教育培训,随着大规模培训工作的完成和大量法学院毕业生进入法院,对法官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似乎寿终正寝。然而,时代又提出了新课题—随着法官职业化被社会普遍认同和人们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加之经济全球化,社会生活诸多领域与国际接轨,引起法律领域与国际化同步演进的推力越来越大,对法官素质的要求日益凸显出来。那么,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法官应具备怎样的职业素质呢?当代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以毕生学术活动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即“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出入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上美德”。这虽道出了法律人共同属性,但在不同国度和历史条件下,仍有不同要求,正如苏力先生所认为“必须在中国的社会和制度条件下运用他(她)可能运用的司法之资源和自然禀赋履行好社会赋予他的职责和义务”④。

  由此,我们不妨也构建一个完整的中国法官素质体系。

  (一)优秀的政治素质

  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法官的职业是政策性、政治性极强的工作,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必须要讲政治,必须有高度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法官讲政治,首先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要读懂弄清中国的国情。社会转型时期的法院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关,除了运用审判手段解决纠纷外,还肩负着管理社会的政治功能。法官必须将法律思维与社会思维、政治思维结合起来,强调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这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一个政治标准。只有把握这种标准,审判活动才有生命力,审判空间才会更加开阔,裁判结果才会被社会接受。法官讲政治不是进行政治投机,不是进行政治迎合,而是在路线方针上,大是大非原则问题上拥有高度的政治智慧,要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放在更大的背景下思考问题,坚持审判不忘发展,执行不忘稳定,协调不忘公正。

  (二)完美的道德品行 

  法官的品德素质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道德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调整和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社会规范,是判决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社会标准。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法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公德意识,更应该具备法官这一职业所要求的特殊职业道德。法官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度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从保障司法公正、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规范法官的品行。法官还应具有职业良心,法官的良心要求其应具有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淡泊名利的品质。

  (三)高度的自律精神

  中国法官除了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各种纪律制度,包括党的各种纪律制度和行政规章、命令。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各传播媒体的监督和评议。要处处严于律已,恪尽职守,不管八小时内还是八小时外,都要做到自警、自省、自律、自励。

  (四)独立的司法人格

  法官的人格特征是司法工作对法官性格、倾向和态度的特殊要求。法官应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质,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和同情心;富有正义感和荣誉感;能够坚持原则,刚直不阿;忠诚法律,恪尽职守,在物欲横流的尘世中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在纷繁宣嚣的社会里安定自己的心灵,淡泊宁静,志存高远,在除暴安良,匡扶正义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五)扎实的法学功底

  法官应具有深厚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说:一名好的法官其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而不能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⑤。审判工作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法官如果没有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担此任。法官对法律知识必须有超于律师、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的广泛涉猎和精深理解。法官适用法律不能只是完全机械地照搬法条,成为找法的机器,而应是根据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法律精神来正确释明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故法官必须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还要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研究动态。            

  (六)娴熟的司法技能

  法官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娴熟的实践技能更为重要。这是法官区别于其他职业最具特征的基本素质,因为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是需要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能形成,而这种理性至少到目前为止,是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转移⑥。司法技能主要包括庭审驾驶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这些能力的获得不能从书本上获得,需要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总结而得。

  (七)丰富的文化底蕴

  仅有系统、扎实法学理论知识并不一定能胜任审判工作。因为法官所面对的案件有各种各样的的类型,可能涉及文学、艺术、商业、财经、金融、证券历史、哲学、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再者,诉至法院的案件是人与人之间矛盾激化的结果,既使以法律的视角将其归类于某类案件,如离婚、知识产权纠纷,但该矛盾发生、发展却不仅仅涉及该类案件的法律法规,而涉及其它诸多领域的知识和规定,如果法官仅就该案所适用的规定审理案件,不仅难以弄清案件事实、查准症结、找到最佳解决方案,还会陷入脚痛医脚,头痛医头的境地。所以法官须有广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才能体察人性,感悟人生,才能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抓住事物的本质,从盘根错节的利益纠结中找到开解矛盾的钥匙。

  (八)独特的法官思维

  法律思维是一种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基于法律理性的视角和传统来观察社会现象、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或习惯。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种,它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针对具体争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规律,认定案件事实,寻找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⑦。法官思维是一种群体性思维,是职业特点和职业传统的决定因素,是不同的个体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

  季卫东先生认为,职业法律家之所以在现代国家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于他们掌握了法律专业的知识技术,尤其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这种思考方式首先表现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其次,具有“兼听则明”的长处;再次,是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的⑧。

  (九)开放的创新精神

  创新意识对一名法官来说同样重要。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面面俱到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和事实却是无限的,“有限的”规定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滞后的”规则和“超前的”社会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只要社会发展一天,法律存在一天,这样的矛盾和差距就会存在一天。再者,法官受理案件是被动的,所面临的案件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新型案件如网络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等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对这些案件法律无明文规定,在此情况下,法官要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要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在法律原则框架内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

  (十)良好的体格素质

  良好的身体状况是法官能够正常工作、履行职责的保证。法官应拥有健康的体魄和休养生息的理念。毛泽东曾说过:“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法官法》也规定了身体健康是法官必备的一个条件。法官的工作既是高级复杂的智力劳动,也是艰苦的体力劳动,无论是开庭主持庭审活动,听取诉辩双方的说词,还是伏案阅卷、研究案情、撰写文书、外出调查、执行等,都离不开艰辛的脑力和体力劳动。特别是随着各种类型的案件迅猛增长和人民大众对司法需求期望值的提高,更加重了法官身体和心理负担,也就对法官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一个好的法官在物质气氛渐浓和民众心理比较浮燥的转型时期,不仅要懂得工作,也要懂得休息,懂得如何休养生息和锻炼身体,学会痛并快乐着,学会安定自己的心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高效、更长远地为自己所钟情的审判事业服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负国家的培养。

  法官素质培养之路径

  法官素质的高低既受社会环境和社会法制理念、国家法律体制、法律教育状况、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的秉性、主观努力和客观条件限制,而且法官优秀素质的养成,需要一个较长的积淀过程。

  (一)对法官政治素质、品质素质、法纪观念之教育

  一是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

  常规性的宣传说教,虽然是老生常谈,但仍然是必要的。国人素有“不知者不为罪”的说法,再者从心理学角度讲,我们就是要通过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对广大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起到反复熏陶、日积月累、渐行渐进的作用。对广大法官要进行时事政治、政策解读,使他们懂得我国法律制度的根基、背景;要对法官进行政治信念、法律信仰教育。树立他们的精神支柱,使他们懂得权从何来,为谁掌权,怎样用权;要对他们进行职业纪律、道德、修养教育,使他们逐渐达到自警、自省、自律、自励的境界。还要进行优良法律文化、传统的宣教,使他们知晓中国法律制度源远流长,历史积淀下来的法律精华和优秀传统要发扬和传承下去。

  二是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

  仅靠宣传说教还很不够,还要通过制度机制来提升法官的政治素质,职业品质,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的干警“八不准”、《违反审判纪律处分规定》等禁止性规定,从实际效果来看,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对大多数法官来说,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大多数法官的心态是你说你的,我做我的,我既不想当模范,也不做反面典型,随大流差不多就行了,所以要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从人性化特点出发,建立一种机制,使绝大多数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就能切实感觉它的存在,除了出台禁制性行为规范,还要使用物质驱动手段,使法官在违法乱纪之前考虑到违法成本太高而自觉放弃。除了实行高薪养廉外,还可以考虑建立廉政守法基金,即在每个法官办案的诉讼费中提取1-3%作为其个人廉洁守法基金,在退休时和退休满5年后各提取50%,这样,法官工作年限越长,廉洁守法基金也滚雪球似地增长,守法利益不断增大的同时,违法的成本也不断增大,法官的自我约束力也必然相应增长,该基金因到法官退休时才能领取,法官便会对未来抱有期望,法官如果中途改行,也表明放弃该基金,也就制约了法官外流。诸如此类,通过不断地实践探索,建立一套从精神上、物质上约束法官的有效机制。

  总之,就是要通过经常性的外部刺激和机制约束,逐渐转化为法官自觉行为,使外部要求与法官内心意志相吻合,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境界。

  (二)人格素质之培育

  虽然法官的性格与天生的性格倾向有一定关系,但后天的自我修炼和环境熏陶也不容忽视。从外部讲,首先,法院从进人时就应对拟进法院的人进行把关,尽量挑选一些品德、性格适合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为日后工作打下一个天然的基础;其次,经常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通过这些逐步培养法官健康的情趣和稳定的心理素质。在展开这些活动过程中,由于群体参加,在往来互动,竞争竞技中无形地锻炼了人的意志,提升了心理素质;还可经常开展向优秀、精英人物学习,使干警领悟他人在取得骄人成就的背后,有着怎样过人的心理素质的支持,如无私、勇敢、睿智、沉着、冷静、坚韧、宠辱不惊等。从个人来讲,要多读书、读好书,从书中成功人物身上和成功轨迹中汲取精神食粮,还可鼓励干警培养一些有益的兴趣爱好,如体育(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音乐(唱歌、跳舞、器乐等)书法、摄影、收藏等,通过这些健康爱好的培育,不仅使干警身心得到放松,也能使人的心智得到升华,还多了一条交结良师益友的渠道。

  (三)法学素质之培训

  主要是指对一些新的法律知识和特殊类型的案件进行学习和研讨。因为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法律日新月异,许多新出台的法律或新出现的法律分支都需要法官尽快掌握并熟练运用;另外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官也要在某些类型(如网络纠纷、证券纠纷等)案件知识方面向宽、精、深拓展,这就需要通过专题培训或中、短期学习加以解决。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官自己要在繁忙的工作中要抽出一定时间关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判新类型案件,使自己的思维和观念始终保持与时代同步;

  二是法院要舍得付出一定的财力和时间给法官充电提供条件,不能以经费紧张或工作繁忙为由忽视或敷衍法官的再学习。

  三是开展专题培训。上级法院应适时开展专题培训,培训的内容既可以是为了帮助法官理解某部具体法律,贯彻某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或方针政策;也可以是对某些新型案件审理的经验、技巧的讲授,还可以是新的立法动态或司法改革倾向的解读。这虽然带“有权宜之举”的色彩,但其适时性和灵活性,对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及时解读某部新规定的立法背景,领会国家重大决策的动向,起着方向性的指导。

  四是积极提倡在职法官撰写法学理论文章及到大学院校讲课或开设讲座。法官撰写法学理论文章,是其对所学的法学理论及实践感知的提炼和升华。其撰写法学理论文章的过程,不仅是解决实践问题的过程,撰写文章查阅相关资料,精心遣词造句本身也是一种理论学习和锤炼文字功夫的难得机会。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法律思维水平,也有助于提高写作水平。而且法官到大学院校讲课或开设讲座,不仅能锻炼法官的表达能力,也能弥补法学院教育理论有余、实用性不足的缺陷。

  (四)实践技能之培育

  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作为一种实践经验,需要积累、传承与培训⑨。

  首先,从法官任命时把关。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任职前都必须具备丰厚的法律从业经验或实践操作技能培训的背景。就我国法官队伍而言,一时还难以实现和这些国家一样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但至少在今后录用新法官时,除了要求其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外,可以利用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的教学资源,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实践技能培训,然后再要求其担任见习法官1-2年,取得一定实践操作技能后,方可正式任命法官。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由于担负着终审职能,新任命法官的实践技能条件要求应更严格。切实可行的方法是:上级法院法官从下一级法院的优秀中选拔或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中如律师、检察官中吸纳一些品行优良、经验丰富者担任法官。

  其次,在职继续提高。对已在职的法官,特别是轮换岗位的法官,仍需通过经常性的技能培训,通过庭审观摩、示范开庭、调解艺术传授、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司法实践能力、提高司法实务水平。

  第三,通过法官教法官的方式获得。实践技能的获得在审判方式改革前主要从马锡五审判方式获得,但审判方式改革后推行“辩论”式,法官不再“携卷调查”、“庭外理案”,为避免先入为主,达到居中裁判,法官尽量避免与当事人接触,特别是在法官职业化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法官想了解法律以外,但对妥善处理案件有很重要作用的情理及引发争讼深层次的原因等,掌握解开矛盾症结的法律手段以外的钥匙,途径太少了。踏破铁踢无觅处,只得回头身边找—呼唤学徒制的回归。过去在法院内部约定俗成地沿用师傅带徒弟的方式,由年长的、有经验的法官带领年轻的、经验不足的新手办案,共同经历案件审理的始末,体验每个阶段的应遵守的程序、注意事项等,手把手地传授司法技能。现在仍可沿袭这一做法,在同一个审判业务庭,甚至同一个合议庭,注意老、中、青人员搭配,以达到传、帮、带目的。

  (五)文化素养之培育

  法官自己要多读书、读好书,不仅限于法律方面的书籍,要尽量涉猎更广泛,包括文学、艺术、哲学、历史、民俗、伦理、心理学、数理、体育等,还要善于学习新兴学科方面的知识,如计算机和信息知识、证券期货、国际贸易等;其二要多思考归纳总结。如果光读书不思考,只是简单的堆集知识,不能吸收其中的营养,更不能学以致用,只有通过思考、梳理,才能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其三是要多动手,光读、光想,不动手,难免眼高手低,通过写,如写手记、随笔、博客,甚至学术论文、专著,能及时记录下思想火花和智慧灵感,还可锻炼文字表达能力,加深对法律、社会、人生的感悟与理解,到用时方能水到渠成、信手拈来;其四,多交良师益友,要交良友、挚友、诤友,互相交流,取长补短。特别是诤友,通过争执、碰撞、交锋,可能使人豁然开朗、智慧迸发、潜能激活;其五,培养一些高雅的兴趣爱好,这不仅能陶冶情操、提升生活质量,还增加亲和力,多一种与当事人、与他人沟通交流的途径。

  (六)法官思维之养成

  法律思维方式的获得,大学期间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对这种思考方式的初期启蒙教育无疑是必要的。正如台湾学者蒋耀祖先生所言,“大学教育除传授专门学科外,对于通才之训练及品德之熏陶,均有所兼顾”;但是,符合法律逻辑的思维习惯,法律至上的职业精神,却是通过长期的法官职业生涯感悟和体验逐渐培养起来的。除了法官个人加强自我修炼,法官的在职教育也应该有计划、有目的地加以同质化培养和引导,不仅使法官具有共同的职业道德、共同的职业意识,还要使法官熟练掌握“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形成特定的思维方式,进而保障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七)创新能力之增强

  一是精准掌握立法意图、立法原理。所谓推陈出新,须有“陈”作基础才能出“新”,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如此如前所述,法官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在掌握了全面、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意图、立法原理,能动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纠纷,实现立法意图,达到规制社会的目的。

  二是采用正确的方法。创新不意味着不受约束,创新是在坚持公平与正义理念的前提下而为,因此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在深刻领悟法律条文与法律价值的基础上,采用文义解释、限缩解释、扩张解释等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探究立法精神,对法律条文的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进行解释,以寻求规则与价值判断的统一,从而做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

 

  三是增强背景意识。不仅要研究分析个案纠纷中隐含的社会问题,考虑个案对社会的影响,而且要了解社会,洞察、把握社会发展的走向,从宏观社会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置于社会的大框架内,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需求与目前法律规定之间的衡平。达到规则主义指导下的实质主义,这就要求法官要关注时事,正确解读时事政策、社会形势;另外,法官学院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法官进行某一政策或立法趋势的专题培训。

  (八)良好体格之打造

  法官应该有休养生息的理念,懂得如何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劳作与休闲;法院应把法官适度的娱乐休闲视为法官生活的一部分,给法官休息、娱乐提供一定的时间、空间。法院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以提高法官的文化品位和职业道德情操,还可以开展一些体育赛事,使法官工作压力得到释放,身心得到放松;教育培训机构也应把适当的休闲活动列为培训内容之一,既为丰富法官文化生活,活跃思想,又为法官展示才华,促进交流提供平台。总而言之,通过这些文体活动,营造人人心情舒畅、处处和谐协调的人文环境,促进法官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形成法官职业道德的同质化,增强法官对其职业的归属感和崇敬感。

  法官优秀素质的修炼与养成,由多种元素共同作用而成。提升法官素质的过程,也是法官内心追求至真至善至美的心路历程。然而法官从事的工作是世俗职业,在功利性谋事后追求境界是一次朴素的回归,在泛物质化之后寻求精神是一项艰苦的事业。法官群体塑造专业精神并非易事,也惟其不易,更见其意义深刻!

注:(1)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第1期。

(2)水天同译:《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P193。

(3)毕玉谦:“关于法院体制改革设想热点问题的研讨”载《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2卷第3辑P5。

(4)苏力:“法官素质在法学院的教育”,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P13。

(5)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构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98。

(6)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教育”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2辑P50。

(7)参见吕忠梅“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P187。

(8)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

(9)吕忠梅:《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载《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2辑P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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