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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法官带您一文读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3-03-22 15:54 点击量: 932

  2001年,我国立法机关修改了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证。

  基于此,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将其与家务劳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道形成我国三大离婚经济救助制度。

  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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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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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遗弃则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其他重大过错,此项属于兜底条款,实践中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过错情节及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而进行认定。例如一方有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依据本条规定均可能被认定为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第一,必须是一方实施了损害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必须是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即婚姻关系中,过错方实施了上述任一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夫妻双方均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无论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赔偿。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损害行为导致,也即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才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双方之间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之间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或者仅是同居等非合法婚姻关系,则不享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一方提起离婚且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于一方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该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失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五、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一)双方协议离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该司法解释删除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的限制

  (二)诉讼离婚情形

  一方诉讼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有不同:

  (1)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无过错方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另行起诉。但双方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注:该司法解释删除了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