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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时间: 2011-04-26 11:29 点击量: 1154
简要案情:

  201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杨某、施某、刘某等人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先后骗乘十一辆出租车,在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肖港镇、三汊镇等地,采用持刀恐吓、言语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9次,其中1次抢劫未遂。被告人陈某某抢劫作案9次,其中1次未遂;被告人陈某抢劫作案5次;被告人杨某抢劫作案5次;被告人施某抢劫作案4次,其中1次未遂;被告人刘某抢劫作案2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杨某、施某所抢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同案犯刘某、杨某。

量刑分析:

  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

  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施某、杨某抢劫作案次数均在3次以上,属多次抢劫,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在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施某、杨某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刘某抢劫作案2次,应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施某、杨某量刑起点为十一年,即132个月。被告人刘某量刑起点为四年,即48个月。

  二、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被害人每增加1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抢劫次数超过3次的,每增加1次,增加2年至3年有刑期。持抢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4个月刑期,作案次数超过3次的,每增加1次增加2年刑期。被告人陈某某抢劫作案9次,被害人11人,持刀抢劫6次,作案次数超过6次,增加刑罚量144个月;被害人数增加2人,增加刑罚量8个月;持刀抢劫,增加刑罚量10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的基准刑为294个月。被告人陈某抢劫作案5次,被害人6人,持刀抢劫4次,作案次数超过2次,增加刑罚量48个月;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刑罚量4个月;持刀抢劫,增加刑罚量8个月,被告人陈某的基准刑为192个月。被告人杨某抢劫作案5次,被害人7人,持刀4次。作案次数超过2次,增加刑罚量48个月;增加2名被害人,增加刑罚量8个月;持刀抢劫4次,增加刑罚量8个月,被告人杨某的基准刑为196个月。被告人施某抢劫作案4次,被害人6人,持刀抢劫3次。作案次数超过1次,增加刑罚量24个月;增加2名被害人,增加刑罚量8个月;持刀抢劫4次,增加刑罚量7个月,被告人施某的基准刑为171个月。被告人刘某抢劫作案2次,持刀2次,被害人3人,价值2688元。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3个月刑期,增加刑罚量3个月;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被告人刘某作案2次,增加2年刑期,增加刑罚量24个月;持刀抢劫,增加刑罚量6个月;抢劫数额每满180元增加1个月,增加刑罚量14个月,被告人刘某的基准刑为95个月。

  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一)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被告人杨某、刘某犯罪时年龄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减20%-50%;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减10%-40%。根据各被告人不同的年龄,选择被告人陈某某适用比例为40%,选择被告人杨某适用比例为35%,选择被告人刘某适用比例为30%。

  (二)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某、施某对被害人游某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未造成后果的未遂减5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抢劫作案9次,1次未遂;被告人施某抢劫作案4次,1次未遂。对被告人陈某某选择适用比例为5%;对被告人施某选择适用比例为10%。

  (三)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杨某、施某、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从犯减20%-50%。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从犯,选择适用比例为40%。

  (四)立功。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一般立功减20%以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比例为20%。

  (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当庭自愿认罪的,减10%以下。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选择适用比例为10%。

  (六)退赃。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减10%以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施某1次全部退赃,1次部分退赃,对其选择适用比例为2%;被告人陈某、杨某1次部分退赃,选择适用比例为1%。

  综上,经过调节基准刑后,对5被告人确定的拟宣告刑为:

  1、被告人陈某某的拟宣告刑为:294×(1-5%)×(1-40%)×(1-20%-10%-2%)≈114个月;

  2、被告人陈某的拟宣告刑为192×(1-40%)×(1-20%-10%-1%)≈79个月;

  3、被告人杨某的拟宣告刑为196×(1-40%)×(1-35%)×(1-10%-1%)≈68个月;

  4、被告人施某的拟宣告刑为171×(1-40%)×(1-10%)×(1-10%-2%)≈81个月;

  5、被告人刘某的拟宣告刑为95×(1-40%)×(1-30%)×(1-10%)≈36个月。

  四、综合案情确定宣告刑

  为了保证本院在一定时期内所审结的案件相对均衡,合议庭在1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向下进行了调整。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施某、杨某、刘某均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被告人刘某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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