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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调研报告

时间: 2011-04-26 11:33 点击量: 1212
  近年来,随着孝感市大开发、大建设如火如荼地开展,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正在快速推进,孝南区作为主城区,各类工程项目集中上马,大规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次展开,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也日益凸现。与此同时,法院受理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数量也急剧上升。为切实解决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依法办案与群众利益诉求矛盾,由此大幅增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涉及城市房屋征收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以从体制机制上加以探讨,提出对策和建议,从而推动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依法规范执行,为城市建设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一、本院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当前法院受理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按照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种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2005年—2011年3月底,孝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房屋征收与补偿非诉执行案件25件(不包括在立案前协调的案件),执结23件,其中强制执行12件、自动履行6件、和解结案1件、其他方式结案3件,裁定不予执行1件。受理各类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件共4件,其中诉房产局行政裁决2件、拆迁许可1件,诉国土资源局行政决定1件。

  二、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特点

  (一)时间紧、任务重。

  政府规划的各项建设工程都是有期限的,而能否如期开工、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关键是建设项目土地上的房屋能否顺利、平稳完成征收与补偿,做到及时拆迁。进入法院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案件都是经过征收部门多次做工作而没有解决的遗留问题和“钉子户”,留给法院的时间很紧张,既要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正义,又要保障建设工程如期开工,保障大开发、大建设活动顺利推进,所以法院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因此,法院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数量逐年上升、涉案人数众多。

  虽然此类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诉至或申请至法院的并不算多,但从受案的行政诉讼案件趋势来看,从2005年至2007年的没有,上升至2008年的1件、2009年的1件,直至2010年的2件,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非诉执行案件随着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了强制执行权而一度减少,但仍然保持在一定数量的水平上。

由于房屋征收大多属于大面积、大范围进行,所以牵涉的利益是多方面的,牵涉的人数往往是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虽然有的只是单个公民起诉,而不一定是集团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只是单个行政相对人的房屋,但关联着众多人的利益,影响大,涉及面广,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稍有疏忽,就易引起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

  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都是社会矛盾较大、较易激化的案件,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征收人、被征收人三方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纵横交叉,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行使、征收人目标的实现、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保护及对政府的合理依赖之间相互博弈。一方面是因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涉及老百姓的生存居住问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利益难以平衡,矛盾纠纷突出。大多数被征收户都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就业压力又比较大,征收后安置的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廉租房等供应不足,社会救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到位,使一些已经存在的社会贫富矛盾在征收与补偿时集中表现出来。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被征收人缺少法制意识,对城市建设工作产生偏见,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和困难,置政策与法律不顾,不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活动,采取过激行为。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对抗性增强使法院执行工作压力很大。  

  (四)执法环境复杂、执行难度大。

  当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全国范围都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一方面城市要建设,一方面老百姓的利益又要加强保护。虽然从理论上讲,从长远看,二者应当是有机统一的,但具体到某一时点、某一个案往往又会发生冲突。媒体关于各地“拆迁钉子户”和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人员伤亡事故责任追究的报道往往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有些当事人争相效仿,加之现在涉诉信访的考核机制等等,这些因素都使执法环境变得十分复杂,不利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推进。

  三、本院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或强制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时不可能轻松和简单,相反现的各种难题,具体来说: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司法缺乏法律依据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未对城中、城郊以及乡镇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或征收补偿进行规定,但实际上在县级地区,这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并不少。

  (二)补偿标准的差异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差异大,导致“同地不同价”,同一个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所跨越的相邻县、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差异也很大,这种补偿标准的差异,使得法院征地拆迁补偿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工作难度加大,工作很难取得被拆迁人的理解,更难平息被拆迁人对补偿差异的不满情绪。

  (三)征地拆迁补偿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阻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

  征地拆迁工作常会引发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在困难群众比较集中地进行拆迁,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都会因征地拆迁而引发。例如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具有“残疾人多、低保户多、社会闲散人员多”的人员结构特点,此时对他们的拆迁安置工作,更多地会受到有关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影响,很多情况下,他们也会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通过各种激进、极端的抵抗行为发泄在拆迁上,无疑多重社会矛盾的难以解决和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都为法院征地拆迁司法工作加上了“枷锁”。 

  四、本院为征地拆迁补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现场指挥力度。

  对于每件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审判委员会或院党组都十分重视,审判委员会严把征地拆迁补偿诉讼案件的审判关,以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对于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院党组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对策和部署整体工作;遇到需要强制执行拆迁时,主管副院长每次亲临拆迁工作现场与被拆迁人多次进行协商沟通和进行现场指挥;对于社会影响大的疑难非诉执行拆迁案件,院长除每日听取拆迁工作汇报外,还领头组织全院干警赶赴现场开展拆迁执行工作,并指挥推动现场工作有序进行。

  (二)积极关系协调,注重调解机制的引入。

  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为保证案件的妥善处理,孝南区人民法院积极与建委、城管部门、房管、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机构进行协调,以求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矛盾和社会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与此同时,孝南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还积极引入调解机制,通过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来平息被拆迁补偿户的情绪,化解纠纷。

  (三)加强法院与政府、上级法院的联系,建立有关信息报送制度。

  无论是诉讼审判还是强制执行,孝南区人民法院都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向市委、市委政法委、市人大以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建立专报制度,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可能发生大事件的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从而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五、关于进一步促进征地拆迁补偿司法服务工作的建议

  (一)认真学习和理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实际灵活运用。

  由于法院以后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发挥职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故认真学习该新法规,并结合当前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际情况灵活将其运用是积极发挥法院司法服务职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二)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法院应制定未来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如可以制定《关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诉讼与非诉执行立案的有关规定》、《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非诉执行工作流程》、《关于依法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的规定》以及《在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依法保护被执行人财产、人身安全的规定》等制度,将这些制度以法院审委会名义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执行,从而对规范干警在日后房屋征收补偿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司法行为起到约束和保证作用。

  (三)创新审查机制,在非诉执行审查引入听证程序。

  对于政府所申请的非诉执行案件,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为了保证审查的公正、公开,应积极引入听证程序。让对房屋征收补偿有异议的被搬迁户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借助听证程序开展普法教育,进行有关释法说理工作,可以使部分强制执行申请在此阶段即得到化解。

  (四)创新工作思路,从审判流程和执行方法上不断探索新途径。

  以非诉执行行政拆迁案件为例,法院应在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层层把关、严格要求。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要求立案庭严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申请,鼓励立案庭积极发挥立案调解职能,提前介入非诉执行拆迁案件和抓住时机尽早化解矛盾;严格审查裁决非诉执行申请,对于拆迁手续不完整、行政裁决不合法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说服拆迁机关主动撤销行政裁决;执行阶段强调调解机制的发挥,慎用司法拘留等人身强制措施,尽量减少用法律手段解决思想问题,把释法说服教育和思想工作作为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对于非诉执行案件中情绪波动较大,抵抗行为激烈的被拆迁人应给予特别注意,避免发生被拆迁人自残、自杀等事件。

  拆迁变为征收搬迁是一种人性的回归,司法强制征收搬迁更是一种法治的回归,只有真正摆脱现实之困,革除旧弊,明确司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心,本院才能真正为打好“三大战役”保驾护航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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