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借钱不还
被告上法庭进入执行阶段后
又谎称没钱、能拖就拖……
这位被执行人以为法院也拿他没办法
但他万万没想到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生活中遇到了种种“麻烦”
来听听他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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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一
和朋友外出吃饭
结账时发现微信、支付宝
绑定的银行卡都被冻结了
原来之前我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但我没有理会
法院电话通知我
要采取强制措施
我才不信
唉,我真不该拒不履行啊

麻烦二
放假了想回家探亲
买机票时却被告知
失信人员不可乘坐飞机
于是我选择乘坐高铁
但还是不能买票
回家的路可真艰难啊

麻烦三
与朋友邀约一起出游
在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
唯有我被拒绝
就连实名登记的娱乐项目
我也不能玩
“555”我真是欲哭无泪

麻烦四
因为失信
先前买的车被查封拍卖了
我想着买一辆二手车代步
没想到卡在了过户这一步

麻烦五
孩子马上要升学了
我带孩子来到早已看好的私立学校
因为失信
孩子失去了就读的机会

麻烦六
手里还有点闲钱
我还是不想先还钱
不如买个理财产品
“让钱生钱”后再还
但……因为失信
我只能看着别人赚钱

麻烦七
熬了多年
终于抓到一个晋升机会
我终于要担任公司监事了
然而
失信让我的梦想破灭了

麻烦八
当我准备贷款时
跑遍各家银行
因为失信
没有一家肯贷款给我

麻烦九
最近走在街上
总感觉有人盯着我看
朋友的消息在手机上弹出来
“我在网上看到你上失信名单了”
我感觉好丢脸
早知道就及时还款了

麻烦十
其实我有钱
但我就是不想还款
我悄悄把财产转移到前妻账户上
这样法院应该就拿我没办法了
但……我真是没想到
法院还是查到了
这下真糟了
我可能要面临司法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法官想对各位被执行人说: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请及时主动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东躲西藏、逃避履行不是长久之计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