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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向校园伤害说“不”!孝南法院多轮调解妥善解决涉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4-05-29 10:28 点击量: 1666

青少年冲动易怒,又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法律常识,打闹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也成了学校的揪心事、操心事。近日,孝南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责,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有效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案情回顾

小邓与小涂同是孝感某中学在校学生,案发当天下午课间,双方在闲聊中因“起外号”问题产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碰撞,致使小邓左手无名指骨折。小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

作为该校的法治副校长,在受理该案后,孝南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光辉查阅相关卷宗,详细分析案情,并与调解员周泽民第一时间去往学校,调查本次纠纷的具体情况。据了解,原、被告年龄均为十四周岁,都是尚处于启蒙期的青少年,事发时双方处于情绪化状态,在推搡中导致伤害产生,虽存在语言挑衅行为,但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致人受伤的意图,基于避免原告进一步受到伤害以及保护双方健康成长的考量,在征求双方及监护人意见后,以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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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就该起伤害案件与校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全面掌握学校近期的调解进展和家长分歧点的基础上,与校方商定再次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加深孩子、家长、学校对监护责任、危险行为的了解,引导双方积极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小邓与小涂也在调解过程中各自意识到错误,逐渐放下抵触情绪,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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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小涂一次性赔付小邓因其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由其监护人支付,并保证不再对小邓进行人身攻击、挑衅与伤害等行为,双方从此以和为贵,互帮互助。

法官说法

安全是一切幸福的起点,快乐美好的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外受到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对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行为后果缺乏充足认识,时不时出现一些让人惋惜和“悔之晚矣”的不良事件。对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培养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学校作为作为未成年人集聚的场所,负有维护学校环境安全的职责,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可能遇到的风险,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从制度上、管理上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告知孩子校内自我保护常识,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管理教育。只有家庭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双保险”,才能确保孩子平安度过校园学习生活,让他们能够在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关爱和呵护下健康成长。

作为青少年学生,虽然年龄小,但同样有根据自身年龄和认知能力预防和避免伤害的责任,除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外,更应当培养主动避险意识和能力,既不应该因为好奇、好玩去做已经明确禁止的游戏或动作,更不应该主动去实施一些自身已经能够识别的危险行为,如打架、斗殴等,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受伤害,也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