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管理的经验和亮点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近年来为审判管理工作探索和推出了一些新举措,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力量投入的增强
将审判管理工作从其它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剥离出来,增设了有独立编制的审判管理工作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注重选拔多名从事审判工作时间较长、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在选择人选时,优先考虑法学基础理论较为深厚,调研研究能力较为突出者。在审判管理办公室组建之初,由于工作量大,还临时抽调2人从事这项工作,给予人员和精力的充分保障。审判管理机构单列,职能整合,力量聚集,给审判管理带来质的变化,既使院庭长从琐碎的日常实务管理中解脱出来,也为审判决策科学化、动态化、民主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2、工作机制的更新
在统一了审判管理机构后,对工作职责进行了完善,将分散在各个审判职能部门和行政部门中的流程管理、质量监督、绩效考核等项职能统一起来,明确为四项:一是审判流程管理。通过信息软件等新的平台,对案件从立案、送达、开庭、裁判、结案到归档全程跟踪监控,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不超审限;二是审判态势分析。掌控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各项信息直接汇总通过软件连通到院领导,围绕均衡结案、审限追踪等重点指标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案件质量评查。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评查,开展分析研究,及时通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教训;四是审判绩效考评。结合上级法院制订的绩效考核指标情况,对各业务庭室的绩效开展考核、收集、汇总,改变了以往由政治处、办公室等行政部门实行的综合考核模式。
3、绩效指标的凸现
审判管理工作是建立在对审判工作正确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调整后的评估指标共有31个,其中反映案件审判是否公正的指标11个,反映案件审判质量是否高效的指标10个,反映案件审判是否取得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指标10个。根据这些指标的评价作用和导向功能,设置了不同的评价权重,进一步增强了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导向性。各项审判绩效指标的统一公布和通报整改,及时调控了审判执行的整体动向,也由过去标准不一、考核扎堆向方向明确、考核科学迈出了关键一步。
4、管理手段的创新
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业务庭、基层法庭协同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政令畅通、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的规范,借助科技手段把现代先进的管理方法引入审判工作,将案件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分立,分权制衡,实现对审判工作由行政型管理向审判型管理的转化。抓好信息化建设,突出审判管理信息软件的一体运行,数字法庭的试点推广、落实“见卷归档”、每月一次质量讲评通报差错与纸质媒介的信息综合,增强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的科技含量,基本实现了审判管理的可能化和一键操作。
二、审判管理的隐忧和误区
近年来,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完善和规范阶段,仍隐含和可能出现一些不足和误区。
1、防止进入“数量误区”
审判管理制度的设计、构建要符合审判规律。要求在现有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但是在考评多与少、大与小的问题上,过去一直存在贪大求多,过于追求年均办案数和人均办案数的弊端,以至于书记员都在兼职协助办案,这种在质效指标数据上好大喜功,虚报浮夸, “唯数据”、“唯名次”,以数量论英雄的方式显然是与审判管理目标相悖的。也不容许置动态良性管理的目标而不顾,追求年终结案率政绩效应。近年来,由于将结案率当作考核审判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为提高结案率而结案的怪象。实践证明,人为提高结案率将直接导致办案水平下降、当事人合理怀疑司法公正等诸多负面结果。
2、防止进入“效率误区”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一种价值目标,更是一种司法理念。审理案件是一个发现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需要法官的思考、判断、甄别和创造。效率是公正得以实现的保障之一,防止“迟到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但是过于快审快结,缩短审限,必然会使法官片面追求“效率至上”,导致工作走入误区。法官不是计时工,司法也不是简单的输入事实、数据和法律,吐出规范工整、公平正义裁判文书的“司法售卖机”,所以审判管理不能仅以高效为目标。单纯为缩短审理周期而管理,强调快马加鞭,势必导致程序“缩水”、案结了事,必然造成大量案件粗制滥造、质量下降。如民事案件中,有的法官为缩短审理周期,诉状接到后即通知被告到庭,而不向当事人交待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淡化当事人程序方面的权利,以便在短时间内开庭审理,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对案件审判效率的考核,应根据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案件的诉讼程序要求,科学地设置不同的效率考核指标。
3、防止进入“数字误区”
要保证审判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是审判管理的关键。追求优异的绩效数据应当以实际工作的真实反映为基础,不能把审判绩效考核、审判管理数据通报考核异化为司法统计的数字游戏、文字游戏,数据之间的权重比的划分要科学合理。当前存在个别指标权重比过高,没有考虑到法院地域特征、个别庭室业务水平差异和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等因素,头发胡子一把抓,显然不能完全与法官勤勉尽责公正高效的主观努力同步。如上诉率问题,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理上诉案件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指导的重要途径。上诉率指标权重设定过高,容易诱发侵害当事人上诉权的现象。司法统计数据的“电子化”使审判管理工作更理性、更严谨但也少了人性化的分析、少了差别式工作考量。
4、防止进入“形式误区”
审判管理是高层次的司法调研活动,是动态的审判监督指导,基于此,审判管理要克服“花瓶”现象,防止走形式、搞样子,要在求实、求真、求是上下功夫。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徒具虚名,设一块牌子,兼设一套班子,管理上仍然沿袭过去的老办法、老套套,审判管理要向审判规律的研讨、向审判规律的指导要效率、要成果,不能沦为“考核办公室”、“司法统计办公室”;审判管理要主动吸纳先进审判管理经验,放宽眼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在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司法技能技艺提升等方面发挥导向作用。
5、防止进入“冷热误区”
审判管理的“热”,是源自于法院系统内部的理念更新和高标准工作艺术,源自于上级法院的考核和指导,从根本上讲,还不具备自发性和持久性,在实施之初还存在干警、庭室接受度不高的问题,这是新管理模式实行后必然会遇到的“外热内冷”的现象,正视这些问题,要着重分析“冷”的根源,让接受管理、认同管理、以管理提高司法能力成为每个干警的共识,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热”起来。要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加强审判管理,逐步完善和规范,注重长远效果,不能只看眼前,应付差事。不能搞突击评查,跟风跑等形式,要建立统一的规范,防止忽冷忽热。
三、优化审判管理的路径及技巧
审判管理重在实践,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大背景下,强化审判管理还是比较新的课题,其开展会有许多的探索和尝试。总体讲,必须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进行改革和创新。要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上升级,既要管理又要遵循审判规律,既要创新,还要发扬传统。通过近年来的试点试行,我院的体会是,审判管理的创新和改革必须确立四个着眼点,处理好五个关系来开展。
审判管理与司法实践在目标、价值取向、效果评价等方面是同源、同质的,如何选择立足点,把握原则性主要在于以下“四个着眼点”。
第一、着眼于保证个案公正。个案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管理要着眼于对个案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对案件质量存在的个性问题进行通报和纠正,通过系统的案件质量点评,以点带面,促进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二、着眼于程序价值的实现。审判管理是为了建立良好的司法秩序,改良旧式审判管理模式,确保审判执行程序公开、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特别是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实现审判管理由行政型管理模式向司法型管理模式的转化。
第三、着眼于达到三效合一。科学完善的审判管理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规范的良性轨道运行机制,才能促进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四、着眼于奋力创先争优。要着眼长远,不断探索审判执行工作的新经验和好做法,通过管理过程的不断改革,形成成熟的工作模式和机制,形成理性的司法技巧,推出先进的司法“品牌”,创出更优工作业绩。
审判管理工作是一项“弹钢琴”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兼顾司法运行中的各种复杂因素,需要高超的技巧与平衡协调能力,目前亟待把握好“五对”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创新管理与继承传统的关系。要更深层面的参与和协同社会管理创新,既要热情司法,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强管理。要立足于现有的工作基础来创新,更新现有的管理制度,要充分尊重法官在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提倡以法官和诉讼案件为核心,处理好审判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影响和损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二是要处理好优化绩效与尊重规律的关系。要遵循科学性原则,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尊重审判工作显示。如每年前2个月,收案较少,结案率较低,而年初受春节长假、节日无人应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结案数偏高和结案率偏低。这些客观存在的规律要通过优化绩效考核方式来加以改进,审判工作应保持一种常态的、连续的、平稳的状态,而不应该是时紧时松的状态,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均衡结案指标体系,设立充分体现管理目标要求的考评项目,以均衡结案指标为载体,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监督、激励作用。
三是要处理好全面管理与适度管理的关系。司法权是判断权,审判管理是一种行政权,全面、科学的审判管理,主要是行使组织、管制、警示、命令、劝阻、服务、考评、协调等职责,目的是为了保障审判工作高效运行,服务和促进审判工作的良性循环,因此,审判管理的各项措施都必须与审判活动的进行、审判职能的实现有机结合,既要全面科学、又要适度,不能本末倒置,为了管理而管理,尤其不能损害和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四是处理好管人管事与机制完善的关系。要遵循人本原则,以人为本,强调管理的人性和互动,以对个体的评价和发展为管理理念,但不能满足于个案的监督,要作为一个综合系统来统筹和协调,达到整体的最优化。
五是处理好用数字说话与用事实说话的关系。要讲审判绩效,在管理中树立管理的权威和公信力,既要讲数字,又要讲事实,追求实事求是,要从数字中发现问题、总结规律,运用数字印证事实和问题。同时要克服数字化、表面化和以数字论英雄的错误倾向。要注意克服当前存在的绩效考核数据设置不科学,指标运用不灵活、比较片面的问题,要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考虑实现公正、权威和高效的综合数据体系,注重平衡、完善和科学性。
为政之道,唯在得人;审判之基,要在管理。审判管理是一个古老的话题,目前,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新型司法背景下,逐步成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法官职业素质的提升,管理特色的更新,新型审判管理必将会有一个高水平、高质量的升华和飞跃,形成超越于具体个案公正的“理念腾越”和效率质量的整体上移,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将要借重的“翅膀”。而在跃升方向与层面上,更要借重效果实质与形式完备的“双翼”,以确保审判管理工作宗旨明确、目标清晰、方法科学、效果突出。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我们期盼这套创新思维能破解司法实践的诸多困局,期冀这把“管理”的“金钥匙”能打开审判事业科学发展、良性循环的大门,促进新时期法院工作取得更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