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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护“未”成长解心结 让亲情关爱始终陪伴少年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4-04-26 16:50 点击量: 56

解除婚姻关系应当谨慎。即使解除婚姻关系,也应当关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孝南区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介绍

高某(男方)与王某(女方)系自由恋爱,于2015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儿一女,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后女方搬出男方家居住,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向男方提出离婚,但双方在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上存在争议,久议无果,女方无奈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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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该案由孝南区法院朱湖人民法庭受理后,高某对王某起诉一事十分抵触,不愿意配合法庭工作。朱湖法庭庭长魏校军与法庭干警喻东主动上门,与被告母亲取得联系,了解男女双方对该段婚姻的真实想法,以及两名孩子的生活情况,发现男女双方均对此段婚姻失去信心,迟迟无法达成共识的原因是双方都害怕拿到抚养权的一方剥夺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抓住矛盾症结后,主审法官魏校军多番沟通,量身为双方定制了一份调解协议,将每月探望权的行使次数、方式、时间都固定下来,男女双方得到了清晰明确的“文书保障”,免去了心底的担忧,最终主动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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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