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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受伤为何未获赔偿 法官为你以案释法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10-23 16:51 点击量: 773

  大家可能在多种途径听说过劳动合同、承揽合同这两个名词,那么,当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这两种合同在保护自身权益方面有何区别?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在承揽合同中,因承揽人受伤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017年9月,李某为石某在旧房拆除重建中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李某站在房顶吊檩子,当檩子被拉到接近屋顶时突然滑落,李某被带下摔伤。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人体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石某协商,未果后起诉至孝南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举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认定二者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即李某,定作人为石某。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是因被告过失造成损害后果发生,故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基于原告受伤至一级伤残的事实,法官在审理中积极做好调解和解工作,被告对原告的遭遇深表同情,出于对原告实际情况的照顾,被告愿意拿出一定金额作为其个人对原告的帮助,一场纠纷至此调解成功。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承揽合同受伤就没有获得赔偿?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为:

  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因此,此案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赔偿义务。同时也提醒各位劳动者,在工作之余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正当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