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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线】保险不是避风港 强制扣划显威力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3-09-05 15:37 点击量: 524

  随着保险的普及,很多家庭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分担损失。不少被执行人却动了歪心思,试图把购买商业保险产品当成一种逃避债务的途径。不少当事人疑惑:“被执行人名下没房没车没银行存款,但是投保了商业保险,这个保险可以执行吗?”

  9月5日,孝南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成功解决一件执行难题,孝南法院执行法官用真实案例告诉大家:能!

案情回顾

  王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某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40万元,借款逾期后,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马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查询,马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蹊跷的是却向不同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商业保险,累计缴纳保费高达30余万元。掌握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向保险公司发去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马某的商业保险进行冻结。同时执行法官与马某取得联系,告知其这一情况,并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强制扣划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马某对执行法官的劝告不以为然,“你们也就是说得吓吓我,反正我名下什么财产也没有,保险合同不能扣划,你们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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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马某拒不履行义务的态度,孝南法院强制解除了马某的保险合同,并扣留提取马某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共计9万余元,上述款项如数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成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上述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单现金价值往往远小于实际缴纳的保费,因拒不执行而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不仅会给自身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更有可能会因为转移、隐匿财产而被处罚,实在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