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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八条举措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3-04-03 09:12 点击量: 293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制度供给,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院结合工作实际,制订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十八条举措。

第一条 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刚性嵌入审判管理流程和执行流程系统,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确保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实质性分析、评估,根据分析评估意见作出针对性防范和处置,力戒程序操弄,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条 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鼓励支持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前移端口,参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引导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选择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方式和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探索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

第三条 诉讼案件人口信息一键查询。与区公安分局人口数据信息实现共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身份证号码、护照、港澳通行证、回乡证等证件信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即可查询被告身份信息,有效压缩了诉讼时间和成本。

第四条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细化案件识别标准,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提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及时、快捷、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当事人诉权。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程序适用、审理方式与当事人需求、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的精准适配。

第五条 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送达。建立涵盖立案、审判、执行的集中集约化送达机制,对送达规则予以明晰、细化和扩展,包括:延伸送达地址确认效力,当事人在任意一案中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适用于一年内该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送达;扩大邮寄送达有效认定标准,以推定方式规定拒收、规避送达等八种邮寄送达有效的情形;转交送达主体范围扩大至与受送达人有直系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相同诉讼地位一方或其他代为送达便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放宽留置送达适用条件,当事人存在恶意拒收文书等行为的,即可适用留置送达等。

第六条 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优化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电子化服务,在线庭审方式常态化运行,电子送达率达到70%以上。升级律师服务平台,优化电子调查令线上申请功能。

第七条 优化网上诉讼执行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高效、便捷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推进电子卷宗随卷同步生成和深度运用工作,探索上诉案件移送、执行工作无纸化办案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最大限度减轻非审判性事务负担。充分发挥“智慧执行”APP的功能,破解执行人员人难找的问题,当事人通过“智慧执行”APP 给执行人员留言、提供执行线索、提出意见建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 APP 进行回复。

第八条 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加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审查。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保全阶段不考虑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财产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变化较大或整体不可分的,保全财产范围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期限及保全方式,尽量采取能够继续发挥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措施,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双方利益。

第九条 严格规范审限管理。基层法院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变更须报“一把手”院长审核,因同一事由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变更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严把司法鉴定评估程序启动关,严格规范司法鉴定评估期限的管理,进一步优化程序、减少环节,对鉴定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效率。加快案件材料流转工作,在无公告送达、涉外送达等特殊情况下,上诉案件自上诉期满之日起移送二审法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上级法院自结案之日起向下级法院退卷的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全面推行“胜诉即退费”改革。简化退费审批程序,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胜诉方预缴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向其指定账户退还,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立案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对本院作出裁判的案件,无需申请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执行立案材料时,应当在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自行查询法律文书生效信息或者通过案件承办人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第十二条 提升执行效率。深化全口径繁简分流改革,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推进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工作。全面推行执行事物分段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健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第十三条 采取“刚柔相济”执行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实际执行到位率,减少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及时、高效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通过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打通查人找物、财产变现、精准惩戒、打击拒执等方面堵点。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及执行案款管理不规范等顽疾,对重要流程节点实行动态监管,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对具备发放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有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或者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及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或向被执行人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证明。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高度关注“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拖欠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虚假还款等政务失信行为,建立涉政务诚信“红黑榜”案件发现、推动和发布机制,实质性推动政务诚信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破产财产在线查询系统,通过线上摇号系统指定管理人,实施管理人扩容计划。按照最简化原则,只需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具体经办人员身份证件4份必备材料即可申请信息查询。在综合考虑本区破产案件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统一编制管理人名册,供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时使用。

第十六条 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在“办理破产”方面,推动建立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的常态化破产联动机制,形成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财产接管、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重建、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等问题上的合力。在“执行合同”方面,推动建立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点对点”信息查控系统,通过加强数字化应用,实现营业执照、司法判决、公证书、婚姻登记、车辆等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

第十七条 优化破产重整机制。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责,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协调落实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相关工作。鼓励运用破产预重整制度,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提高重整可行性。支持债权人协商选任破产管理人,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建立线上信息共享机制,赋予破产管理人查询权限。

第十八条 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准确、灵活把握查封、扣押、冻结尺度。对“保交楼”项目慎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保全财产;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采取活封形式,不能影响“保交楼”项目复工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