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院管理 > 审判管理

孝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 2010-09-27 15:24 点击量: 2020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严肃执法,提高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各类审判业务规定,实现对审判业务的科学管理;

  (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重大案件指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疑难案件指新类型案件、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及宣告无罪的刑事公诉案件,合议庭拟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的刑事公诉案件,改变公诉机关定性的刑事公诉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四)需要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各类再审案件和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六)需请示上级法院或报请有关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

  (七)需要采取重大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

  (八)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一)向上级法院请求法律适用问题的报告;

  (二)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问题;

  (三)有关审判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其它规范行文件;

  (四)对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批准决定;

  (五)对违法审判案件和审判质量不合格案件的认定;

  (六)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审判工作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结合本院实际,审判委员会会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例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请假。

  (二)审判委员会会议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讨论案件或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对表决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决定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请示上级法院。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应当申请回避。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时,经院长同意,业务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

  (五)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公正司法,做到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认真负责地工作。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案件,应提前审阅审理报告,审查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存有疑点等,以初步掌握案情,对讨论的案件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审判委员会设专职书记员一名,负责审判委员会的通知、联络、召集、文字、档案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研究室。

  五、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审判委员会会议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周四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召开。

  六、提交审委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业务部门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提出。

  (二)各业务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根据各类案件审理报告的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内容必须做到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一目了然,并具备以下内容:(1)案件来源;(2)当事人基本情况;(3)对案件事实的叙述;(4)案件的性质,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律关系;(5)合议庭认定的事实及证据;(6)合议庭意见分歧的焦点,各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7)拟适用的法律条文;(8)拟作出的裁判内容。该表在提交审委会讨论之前由主审法官所在庭局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

  (三)各业务庭审判长(或主审法官)须至少提前一天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及案件审理报告按委员人数报审判委员会,由专职书记员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审阅后确定会议时间,再由书记员通知有关人员准时到会,并将书面报告送交参加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七、审判委员会的记录要求

  (一)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书记员负责会议记录,报送研究案件的合议庭应派书记员到会记录,审判委员会记录要力求做到讨论过程反映全面,案件结论表述准确。合议庭书记员的笔录要与审判委员会书记员笔录相核对一致,并经参加案件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签名后附卷。

  (二)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定,属于审判机密,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属于机密文件,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摘抄和复印。

  (三)专职书记员应在年终时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编号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