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院管理 > 审判管理

孝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质量考核奖惩办法

时间: 2010-09-27 15:39 点击量: 16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明确相关人员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样式的规定要求,经本院审判委员合讨论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指本院案件审结后形成的、已加盖院印的各类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和其它法律文书。

第二章    质量标准

  第三条  法律文书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四条  合格、优良的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格式符合有关规定(10分);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称谓合乎规范(10分);

  (3)叙述案件事实准确、精炼(10分);

  (4)论理充分、合法、简洁(10分);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恰当、全面(30分);

  (6)主文简单明了,层次分明,表述规范(10分);

  (7)文件、字号、署名、落款、用印、核校符合规范要求(1O分);

  (8)印制整洁、清晰、端正、规范(10分)。

  第五条  考核90分以上者为优良法律文书。80分以上不足90分者,为合格法律文书。考核不足80分者,为不合格法律文书。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法律文书质量责任的主体顺序是:法律文书的拟稿人、校对人、文印人、审核人、签发人。

第四章    责任界限

  第七条  复印前的最后一份核对稿或清样应经拟稿人、校对人、文印人签字后,由打字室送交案件评查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八条  拟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承担法律文书质量责任:

  (1)所拟文稿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擅自修改经过审核、签发的文稿的;

  (3)对付印前的校对稿或清样未亲自核校的;

  (4)法律文书送达前未作最后核校的;

  (5)来在最后枝对稿或清样上签字的;

  第九条  校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承担法律文书质量责任:

  (1)对复印前的校对稿或清样未逐字核校的;

  (2)法律文书送达前未作最后核校的;

  (3)未在最后校对稿或清样上签名的;

  委托他人校对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文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承担法律文书质量责任:

  (1)拟稿人、枝对人对复印前的校对稿或清样校对无误后,文印人未改正、改错或漏改的

  (2)文印不整洁、不清晰、不端正、不规范的;

  (3)未在最后校对稿或清样上签名,未及时将校对稿或清样送交评查办公室的。

  第十一条审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承担法律文书质量责任:

  (1)明知拟稿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不加修改的;

  (2)拟稿签发后发现错误而不向签发人提出修改建议的;

  (3)未督促拟稿人和校对人对复印前的校对稿或清样进行枝对而出错误的。

  第十二条  签发人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拟稿未作正确修改而签发的,承担法律文书质量责任。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凡一年内所审结案件的法律文书有90%以上合格的拟稿人,列入年度评先、晋级、提拔的优先考虑对象。

  第十四条  凡一年内所审结案件的法律文书有20% 以上不合格的拟稿人,取消评先、晋级、提拔资格。

  第十五条  不合格法律文书视不同情况,分多组给予经济处罚:

  (1)叙述案件事实、论理、引用条文、主文不符合规定的,对拟稿人扣款3元,审稿人扣款1元。签发人扣款1元。

  (2)拟稿人对所拟文书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扣款2元;校对人对所校对的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扣款1元。

  (3)出现错字、别字、漏字、重字的(一个固定数字按一个字计算),每字扣款2元,由拟稿人、校对人均担。

  (4)文印人对校对的未改、改错、漏改一字扣款0.10元,一份不整洁不规范的文书扣款0.50元

  (5)审核人未履行审核职责造成不合格法律文书的,每份文书扣款1元。

  (6)签发人未履行审签职责造成不合格法律文书的。每份文书扣款1元。

  (7)对不按月规定时间报结案件、案卷的所在庭负责。人扣款5元。

  第十六条  法律文书复印后,在送达前发现错误并纠正的,对责任人可以不子扣款,但每人每年只准一次。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法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评查日常工作,法律文书考核评查属其主要职责之一。

  第十八条  法律文书质量考核随案件评查同时进行,实行一月一报结、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归档、一月一兑现、一月一通报。

  第十九条  对承担法律文书责任人的扣款由评查办提出意见,交评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与本人见面签字后,由评查办签发通知单,交院财会室,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凡是不合格法律文书,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迅速纠正。随下月案卷一起报结复查。

  第二十一条  法律文书质量考核结果,经评查领导小组通过后,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合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评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