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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法院党组工作规则

时间: 2010-09-27 15:47 点击量: 2077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党组的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院党组工作职责,根据 《 中国共产党章程 》 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院全面工作,以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为指针,团结和带领广大党员干警以及非党干部群众,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院党组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全面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中央和上级党委及上级人民法院有关的工作部署,对全国和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重要决定,及时学习讨论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法院的重大问题。

  (三)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及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提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本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研究决定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干警奖惩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提出由区组织部任免的本院正庭长级干部。

  (七)研究决定本院科、室、队的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

  (八)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任命。

  (九)指导院机关党总支、纪检组和政治处的学习,定期听取其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组织党组成员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党组中心组学习,健全组织生活,及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党组的自身建设。

  (十)研究、落实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院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中心组成员除坚持经常性的自学外,要按要求参加中心组的集中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要制定全年学习计划,院政治处严格按计划落实。本院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中心组学习。

  (二)每次集中学习要有考勤记录。因事外出的成员,须事先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不参加学习,但必须在集中学习后的2周内进行补课,并补记学习笔记。

  (三)每位成员都要在集中学习时发言,并作好详细记录。集中学习后要写出心得体会文章。

  (四)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中心组学习主题,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文章。

  (五)为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心组每季安排一次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对有关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探讨,提高法律业务能力和水平。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适时安排集中学习,做到及时理解并熟练运用。

  (六)中心组组长负责对成员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文章进行检查,并对考勤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议事规程

  (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党组会议。

  (二)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的内容,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准备。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如有必要,应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以便党组成员对会议所讨论的问题做好准备。

  (六)党组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党组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会议对需要决定的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决定。

  (七)党组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并视情况编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签发。党组会议纪要发送党组成员,具有重要内容的会议纪要应向区委报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扩大发送范围。

  (八)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或由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报告。

  第六条 党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党组的集体决定。

  (二)党组成员代表党组发表的重要讲话,事先需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者传阅同意,党组成员在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中,可以发表个人的指导性工作意见。

  (三)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议。如在工作中发现与党组决议有悖或不相符的情况,需改变党组决议时,必须及时提交或反映改进意见和理由,经党组会议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四)党组会议的内容,除党组决定可在党内或者党外传达或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和会议主题根据区纪委、区组织部通知确定。必要时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二)民主生活会前,每个班子成员要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有关文件。学习时间一般为2天,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

  党组成员在学习理论的基础上深入思考,紧密联系实际,查找班子集体及成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边学习边反思,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好准备。

  (三)为开好民主生活会,院党组应征求本院各庭室对院领导班子集体和成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在梳理归类的基础上,原汁原味地及时反馈。

  (四)每名党组成员应根据民主生活会、群众所提意见、自查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准备发言提纲。

发言提纲要抓住重点,观点明确,具体内容包括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个人整改措施,对其他党组成员的批评意见,对班子集体存在的突出而问题的整改建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的发言提纲由有关同志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其他党组成员的批评意见。

  (五)民主生活会前,由党组书记分别与每名党组成员谈心,对其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提出问题。同时组织党组成员相互进行谈心,化解矛盾,统一思想。

  (六)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对班子集体和本人的思想工作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深刻剖析,并对其他党组成员进行批评和帮助。各党组成员都要自觉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针对群众反映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并按职责分工进行分解,制定整改措施,由院党组书记督促党组成员及时整改落实,并向相关人员通报整改情况。每次民主生活会上,要针对上次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说明。没有解决好的问题,由院党组书记督促,限期整改。

  (八)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应事先通知区委组织部、区纪检委等有关部门派代表参加,必要时本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

  (九)民主生活会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向区纪委、区组织部报送情况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 党组文件的审批

  凡以党组名义发文,一般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党组成员传阅同意,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审核签发。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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