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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法院干部任免工作制度

时间: 2010-09-27 15:49 点击量: 253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进一步完善人事工作制度,使我院干部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免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确定、升降、取消等方式.改变干部职务职称的活动。包括审判、行政职务、职级、法官和其它专业技术职称的任免、确定。

  第三条  任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由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按照本院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和工作需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任免。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考察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能与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能够胜任审判工作或领导职务,有显著的工作实绩。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四)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服从组织安排。

  (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其职务或职称。

  (一)因工作能力和水平有限,经教育培训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因工作态度消极,不顾全大局,工作实绩不佳,经批评教有仍无大的起色或审判人员连续二年未完成任务的;

  (三)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矛盾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病长期休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退休、调离法院的;

  (六)辞职辞退的;

  (七)开除的;

  第六条  任免权限和程序。

  (一)凡进行干部任免考察,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政治处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报经院长或主管政治工作的副院长(下简称主管院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二)考察工作应走群众路线,尽量扩大考察面,一般应与所在部门三分之二以上干警考察谈话,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考察工作结束后,应由考察人提出书面考察意见,供研究任免时参考。

  (三)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报院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征求政法委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审定,由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四)助理审判员的任免,由政治处考察,由院审委会讨论通过后任免。

  (五)纪检组正副组长的任免,由院党组讨论研究并征得区纪检委同意后,报区组织部审批。

  (六)各科、室、队、处的正职的任免由院长提名,政治处考察,提出意见,院党组研究确定,报区组织部审批;各科、室、队、处的副职的任免,由政治处考察,提出意见,院党组审批后,以院长名义任免。

  (七)执行员、书记员的任免,由政治处考察提出意见,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后,以院长名义任免。

  (八)法官等级的评定、升降和取消,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程序和权限办理。

  (九)干部中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科员的,有政治处考察提出意见,院党组会议讨论,报区组织部审批。

  (十)司法警察的确定,警衔的评授和晋升,由政治处考察,报主管院长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其它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由政治处提出意见,送主管院长审定后,报区职改办及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审批。

  (十二)干部到退休年龄的,如无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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