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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党员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的规定

时间: 2010-09-27 15:51 点击量: 2342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及全体职工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及全体职工包括:

  (一)党员包括全体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二)干部包括在职离退休、退居二线的党员干部和非党干部;

  (三)职工包括全体职工。

  第二条 报告人应向院纪检组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含本人结婚、子女婚嫁、子女过周岁和十岁、父母过寿、父母丧事、子女升学庆典、房屋乔迁庆典等);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向院纪检组报告,而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按审批要求操办,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凡个人重大事项庆典活动。不准向法院机关单位和基层法庭单位送谏贴。

  第五条 凡个人重大事项庆典活动送谏贴到各单位的,各单位要坚决抵制拒绝,一律不准用公款或变向用公款送礼。

  第六条 党员干部不按本规定实行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没收和退还礼金、礼品等处理。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责令单位负责人个人退还公款,情节较轻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内容从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解释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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