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集体领导,促进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下列问题:
(一)根据上级法院和区委的有关部署,研究制定本院的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部署阶段性行政工作。
(三)研究决定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
(四)研究全院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并听取各阶段运行情况的汇报。
(五)听取各分管副院长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项汇报。
(六)讨论决定涉及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财务预算和执结情况的汇报,决定重大财务开支和干警福利问题。
二、院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
(一)院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集会议,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
(三)院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协助院长组织、落实。
三、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院长认为应讨论的事项,可直接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副院长、党组成员提出讨论的事情,部门负责人提交讨论的事项,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会议的议题、时间经院长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知参加会议的成员 及列席人员。
四、办公室指定的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会议的记录。秘书要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并按要求将会议记录立卷归档。
五、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按下列要求落实:
(一)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办公室可区别情况,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布置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有关部门和人员接到执行通知或纪要后,要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落实结果报办公室。
(三)会议决定的落实情祝、执行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并在下一次院长办公会议上,向全体成员通报。
六、与会人员在会议内容没有公开前,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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