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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法院机关接待管理规定

时间: 2010-09-27 16:06 点击量: 1770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机关的接待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制定机关接待管理规定如下:

  一、接待工作的原则

  接待工作本着“食堂接待,标准定额,统一定餐,费用各担”的原则进行。接待管理人员要树立“后勤就是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接待范围

  院机关综合接待范围:上级法院领导、外地法院院长、区四大家领导、友邻单位领导及院长认为需要机关统一安排接待的客人。

  党组成员接待范围:上级法院分管领导、业务单位负责人、外地法院及友邻单位对口领导和其他需要接待的客人。

机关综合部门及有关业务庭接待范围: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领导及成员、外地法院业务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友邻单位部门领导及其他需要安排接待的客人。

  三、接待费定额及标准 

  1、接待费定额。法院机关年接待费控制在15万元以内,月平1.25万元。院综合接待费用5.4万元;院领导接待费用5.5万元,其中院长1.5万元、其他副院长及党组成员1万元;机关综合部门4.1万元,其中政治处1万元、办公室1万元、纪检监察室0.6万元、调研室0.6万元、专委会0.4万元、后勤服务中心0.5万元。机关业务庭的接待费在业务费中列支,标准自行掌握。

  2、接待标准。一般接待标准,人均费用不得超过40元;重要的接待活动标准,人均不得超过60元;烟酒另算(一般用地产烟、地产酒)。特别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必须报请院长同意。陪客人员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四、接待办法

  法院机关所有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司法行政科管理。机关来客接待,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除外。院来客进餐时必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后勤服务中心填写进餐通知单,经分管机关的副院长审批后接待人员方可通知机关食堂统一安排,其进餐费分别列记各单位或机关院领导费用。食堂管理人员对未经单位负责人或院领导签字的进餐通知单,有权决定不予安排,杜绝随意招待的现象。招待费签字由食堂根据就餐费用清单与就餐单位负责人一次一签,避免遗忘。

  五、费用结算

  后勤服务中心会同财务室每月与食堂结算,每季度公布接待费用情况。院机关和综合部门的招待费由院统一开支,分别列记各部门费用;机关业务庭接待费列记各单位业务费用,由财务室统一扣除。

  六、接待要求

  1、严格控制在外就餐。正常接待一般在机关食堂进行。双休日、长假期间,因机关食堂停业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而又必须招待的,须先报院长同意后方可在外接待,并严格按接待标准执行。未经院领导同意的接待,其费用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在外接待费比例不得超过30%。

  2、严格接待纪律。法院接待所中心需烟酒茶等物资统一由司法行政科购买。物资消耗实行登记制度,分别列记各单位接待费。院机关内部组织大型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实行误餐补助。

  3、严格执行禁酒令。中午原则上不安排酒。特殊情况需要喝酒的,不得酗酒。陪餐人员不得相互劝酒,不得勉强客人喝酒或喝多酒,做到文明待客。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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