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步规范对本院资产的管理,保障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的管理
(一)资产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明确1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全院资产的管理;各部门内勤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管理。
(二)全院购置的资产,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建卡、入账、发放。其中库存物品由兼职保管员直接管理、发放。
(三)正在使用的资产,在资产管理员的统一管理下,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内勤进行具体管理。
(四)资产管理员要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建档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速录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录像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车辆档案由司法行政科负责)。
二、资产的购置
(一)全院资产的购置,办公室负责办公系列的购置,车辆、空调及其他装备由司法行政科负责购置。各部门急需的物品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二)各部门需要购置资产,应向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提出申请,由上述二单位分别报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或院长批准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购置。
(三)对无偿拨入和接受馈赠的资产,如知原价的按原价记帐,查不到原价的比照同类资产现行市场价格入帐。
(四)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员依据合同、发票,脸查核对数量和质量无误后,填写《资产增加明细表》及物品入库单一式三份入库。其中,资产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记实物帐,一份连同发票交会计记帐。
三、资产的领用
(一)各部门领用大件办公用品时,内勤要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到办公室领取。
(二)对一次性消耗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取登记的办法领用。由保管员建立《领用物品登记簿》,领用部门的内勤或个人登记领用。
(三)对可以长期使用的办公用品及使用数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采取限额领用的办法进行登记领用。
(四)领用部门或个人对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例如订书机、计算器等,可以旧换新,凭交回的旧实物换领新实物。
(五)领用部门将资产交回时,保管人员应把领用单退还部门内勤,同时在登记簿上记载交回时间。
(六)资产无论是借给本院有关部门还是外单位使用,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借用时应由借用人出具借条,约定归还日期,由借用人签收后借予。借用的资产毁损,由借用部门或单位赔偿或修好后归还。贵重物品一般不外借。
四、资产的维护
(一)资产的管理要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经常检查,保持通风、干燥,以防止物品受潮、发霉、变质、变形、虫蛀而损耗、毁损。
(二)资产要按照储藏、使用要求,定期或在使用后,采取擦洗、涂油、晾晒等措施进行维护。
(三)库房内要设置消防设备,严禁吸烟,防止火灾。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四)房屋、水电、空调、车辆等资产维修由司法行政科统一负责。
(五)个人使用的物品、器材和工具,均由使用人负责;多人使用的专用物品,应明确有专人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
(六)资产管理员要在资产管理档案中,详细记载从设备购置之日起有关使用、养护、改障、事故、维修、运转等情况,以加强管理、维护。
五、资产的赔偿
(一)使用部门或个人对资产造成毁锁、浪费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对无故损坏的,要责成责任人修复或全部赔偿;对因责任事故造成毁坏的,要根据责任大小,予以部分或全部贴偿;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酌情予以赔偿。
(三)属于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致使资产毁损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要权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四)造成资产毁损的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责成使用人写出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装科备查。
六、资产的盘点
办公室要建立资产实物定期盘点制度,由资产管理员会同保管员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帐、卡、物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由管理员、保管员填写《资产盘赢、亏损表》一式两份,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和财务人员作账务处理。
七、资产的处理
(一)产权变动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后,出售的资产变价款收入均纳入本院专用资金。
(二)对毁损、变质、失效、淘汰并确己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办理资产报废手续。使用部门填写《物品报废单》一式两份,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和财务室作账务处理。
八、资产的交接
资产管理员、保管员、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部门内勤、财务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于续,监察室指派一人监交,对所有资产与帐日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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