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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

时间: 2010-10-19 09:25 点击量: 247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本院领导班子和各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责任制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进行。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一)本院党组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①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进行具体研究。

  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③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把握廉洁公正底线和基本政治标准,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思想纯洁、品德端正,努力做到公正办案、廉洁司法。每年各种教育活动不少于6次。

  ④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诫免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⑤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法院的实际,制定审判工作、法官队伍管理工作等廉政制度,并督促落实。

  ⑥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⑦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二)本院下属各单位正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具体责任内容:

  ①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②了解和掌握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教育每年不少于5次。开好“双重组织生活会”,做好谈话、打招呼工作。

  ③履行管理职责,抓好公开审判、提高工作效率等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贯彻执行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廉政制度和规范。

  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审判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

  ⑤配合、支持纪检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⑥定期向分管领导及纪检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

  ⑦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遵守审判纪律,带头廉洁自律,不为配偶、子女、亲属代理案件提供方便。

  三、责任考核

  本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

  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作出相应处理,并将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考核结果列入人事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纪检组、监察室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对本院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情况进行一般检查;对本院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某一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本院党组每年向区委、区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单位每年应向院党组写出总结,并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

  四、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由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等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一)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方式。①诫勉谈话;②批评教育、责令检查;③通报批评;④取消评先、评优资格;⑤扣发奖金;⑥调离、免职;⑦党纪、政纪处分;⑧移送司法机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①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②直接管辖范围内因工作过错或违反审判纪律导致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③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拨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④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⑤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⑥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处分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①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承担责任的。

  ②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影响的。

  ③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护短,及时报告,主动揭露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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