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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程序

时间: 2010-09-26 15:10 点击量: 3111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审查方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从递交的诉状后,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通过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出具诉讼费预交款通知书。

  三、确定承办人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速裁案件当即转速裁庭自行确定承办人,其他案件立案庭确定承办人。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费点交纳诉讼费。七日内既不交费,又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或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被批准仍不交费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五、法院出具预收收据

  当事人凭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回单联,及时到法院立案大厅调换预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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