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诉前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助力审判质效提升,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是指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在立案前委托鉴定的司法活动。诉前委托鉴定意见与诉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相同。当事人在诉前委托鉴定过程中行为的法律效力延伸至诉讼程序中。
第二条 诉前委托鉴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合法、高效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同意诉前委托鉴定的,应当在《诉前委托鉴定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签收《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
第三条 下列民事纠纷可以开展诉前委托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的民事纠纷。
第四条 本院立案庭、人民法庭在接收立案材料和诉前调解过程中,审查认为需要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诉前委托鉴定,并予以书面确认。当事人拒绝诉前委托鉴定的,应依法告知其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第五条 本院立案庭、人民法庭应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对诉前委托鉴定进行宣传并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诉前委托鉴定。
第六条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申请鉴定人可以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本院委派的调解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鉴定案件的类别,按照《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程序管理规定(试行)》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第七条 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八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三个工作日对对诉前鉴定的必要性、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审核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主持调解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应当报请本院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由主持调解的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鉴定材料及《司法委托案件移送函(表)》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或者线下将鉴定材料及《司法委托案件移送函(表)》移送本院立案庭或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不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本院立案庭、人民法庭负责诉前委托鉴定的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就以下事项对诉前委托鉴定申请进行审查:
(一)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二)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有明确的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五)申请人提交了鉴定所需相关材料。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本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在收到主持调解的人员移送的鉴定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司法委托案件移送函(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加盖部门印章,连同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书复印件和委托代理手续复印件等所需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
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收到移送的诉前委托鉴定案件,应审查司法鉴定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登记编号,编号为(20××)鄂0902诉前调××号,并建立档案,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委托鉴定案件台账中做好案件流程登记并参照诉中委托鉴定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具体委托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鉴定过程中撤回鉴定申请或者调解结案的;
(六)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决定终止诉前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及时退回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诉前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在当日将鉴定意见书移交立案庭、人民法庭,由立案庭、人民法庭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主持调解的人员。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六条 诉前委托鉴定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的期限。
第十七条 办理诉前委托鉴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及鉴定机构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用)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一案诉前调解过程中,现申请人XXX申请对XX(写明鉴定种类、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 致
XXXX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诉前委托鉴定确认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诉前委托鉴定用)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委派的×××××与×××××纠纷诉前调解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现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如同意对本案进行诉前委托鉴定,在下方签字确认:
申请人:
日期:
被申请人:
日期:
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鉴定风险用)
为确保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现将诉前委托鉴定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前委托鉴定的申请
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人应当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提交诉前委托鉴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二、鉴定资料的提交
(一)当事人应在主持调解的人员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或补充鉴定材料,鉴定资料较多的,应附材料清单。不能按时提交或补充鉴定资料的,应书面说明未能提交资料的种类、理由,并在另行指定的限期内补交证据。
(二)当事人私自向鉴定机构送交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三)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鉴定费用的交纳
申请人应在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交费通知后七日内将预付鉴定费汇入鉴定机构指定账户。逾期不交的,视为撤回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可终止鉴定,作退案处理。
四、特别提示
(一)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办理诉前委托鉴定的法院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回避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在诉前委托鉴定过程中或结束后申请诉前调解的权利。诉前委托鉴定期间不计入诉前调解的期限。
(三)诉前委托鉴定意见与诉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相同。当事人在诉前委托鉴定过程中行为的法律效力延伸至诉讼程序中。
(四)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五、主持调解人员联系方式:
法院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本告知书各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组织、法院存档一份。)
×××调解委员会
年 月 日
司法委托鉴定案件移送表
移送单位 | 案由 | ||||
鉴定事项 | |||||
移 交 材 料 目 录 | 1、当事人 名称及联系人方式 | ||||
2、相关资料: ①司法鉴定移送函原件 ②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书 ③评议笔录 ④当事人身份证明 ⑤送达地址确认书 ⑥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⑦相关鉴定(评估)资料 | |||||
调解员意见: 年 月 日 (调解组织公章) | |||||
立案庭(人民法庭)意见:
年 月 日 (立案庭或人民法庭公章) | |||||
移送人:
年 月 日 | 司法技术部门接受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鉴定、评估、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