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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解码“退一赔三”:消费者维权胜诉“无码机”欺诈案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5-03-15 15:27 点击量: 15

一、导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宗品牌家用电器越来受消费者的青睐,由于大宗电器的价格普遍较高,为了打消消费者的顾虑,知名品牌以更高的生产力和更好的售后服务为自己的产品作背书,由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选择购买大牌电器,虽然价格更贵,但是消费者由此免去了辨别优劣的过程,能够获得“买一个放心”的购物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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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市场的逐利性,有商家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入,在大牌电器产品中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种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肖港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售卖“无码机”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原告杨某在被告甲电器商行购买2台某大牌单元式空调风管机,包含一台3匹及一台1.5匹空调,价款共计10200元。2024年7月,原告杨某使用3匹空调时发现制冷差,于是与该品牌官方售后联系,经品牌方服务中心人员上门查看,原告杨某被告知案涉机器上无品牌条形码,已非原装出厂时的状态,确认该空调为“无码机”,无法享受品牌方厂家免费的三包服务。经与被告甲电器商行联系,商家提出该空调系品牌方特许渠道,不会有质量问题,如若出现问题被告甲电器商行会负责对问题进行维修。原告杨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因为其基于对著名品牌电器的信任而购买该品牌的高档产品,希望获得该品牌厂家更有保障的售后,而被告甲电器商行售卖“无码机”的欺诈行为使得其无法获得有保障的售后服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电器商行赔偿经济损失,退还并以三倍价格赔偿原告杨某购买空调价款。

三、裁判结果

孝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甲电器商行就大牌电器的销售达成合意,被告甲电器商行向原告销售了空调机,原告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经鉴定案涉电器因条形码被人为破坏更换,无法追踪生产及物流信息,无法获得官方完整售后服务,原告杨某作为消费者选择购买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品牌空调,有权享受其更有保证的售后服务。被告甲电器商行收取价款后并未依约提供符合原告杨某所期待的享受全国联保的大牌电器,交易前也未告知消费者所售卖的无码机与正常机器在后续服务上的区别,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导致原告杨某遭受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电器商行返还并三倍赔偿原告杨某空调价款共计40800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四、典型意义

本案关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每台空调出厂时都带有独特的出厂编号以便于追踪和识别,条形码的不同以便于品牌厂家可以确定该空调的销售区域以及提供售后保修服务,当条形码被人为破坏后,便出现了“串货”机器,即销售者可以从空调价格较低的地区进货,运输到价格较高的地区销售,从而出现了“无码机”。经过人为改造,生产厂家无法保证“无码机”的性能以及售后服务,但是因为价格较低,销售者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从而使得“无码机”在市场上有了流通空间。

在买卖活动中,消费者作为合同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信息的获取上天然弱于销售方,本案中销售方售卖“无码机”并且声称机器系“品牌方特许渠道”的行为使得消费者掉入“特价陷阱”,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既不能享受品牌电器带来的更好体验感,也不能获得免费的售后服务,属于遭受了销售方的欺诈,买卖合同可予以撤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销售方原价返还价款并且按原价款的三倍赔偿消费者。销售者“知假卖假”,此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退一赔三”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性处理,由此才能以法治为消费者和销售者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增强消费信心,同时也为恪守诚实信用的商家提供良好的卖方环境。

在平时的交易过程中,作为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避免掉入销售者所谓的“特价圈套”,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一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定地维护自身权益,以免纵容不良商家的行为继续危害其他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销售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此才能做到双方共赢,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