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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棒“诉前调确”,护航“中小企业”,助推营商环境优化

来源: 原创 时间: 2022-01-26 09:58 点击量: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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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结合法院审判工作职能,孝南法院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快立+速调”工作机制,为涉企案件开辟立案绿色通道,当场立案、当场缴费、快速调解。1月份,孝南法院对孝南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解成功的4件涉企案件迅速进行司法确认,缩短化解周期、节约诉讼成本。

案情介绍

  案件一:湖北某置业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任某诉至孝南法院。起初是任某与湖北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任某欠该置业公司4万余元购房款在约定期限内一直未偿付,故该置业公司将任某诉至法院,最终调解任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二: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孝南法院。起因是王某与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合同款,王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最终调解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分三批将所欠王某货款付清。

  案件三:夏某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将孝感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至孝南法院。最终调解孝感市某物流公司赔偿夏某因公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95000元,并当场付清。

  案件四: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将沈某、湖北某园林科技公司诉至孝南法院。最终调解沈某、湖北某园林科技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前付清王某借款本息。

  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孝南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将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员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建议双方当事人放下纠纷,和平协商解决问题。在背对背调解中,人民调解员耐心劝说,辨法析理,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尽力谋求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历经多次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在审查调解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后,孝南法院制作了“诉前调确”案号的民事裁定书。

  下一步,孝南法院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深化司法便民利民,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诉讼中,加大对涉及“中小企业”案件的调解力度,节省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助推营商环境优化,为孝感市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司法确认三大优点:

  一、不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二、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