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驾车肇事,撞死被害人后还驾车逃离现场。近期,孝南区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华神牌大型汽车沿316国道由武汉方向往枣阳方向行驶至孝感市境内316国道黄花路口时,与其车行方向前方李某所驾人力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认定,被告人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对此案进行宣判时,由办案法官对被告人宋某的处刑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该案是采用规范化量刑进行,处刑情况是: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有逃逸情节,量刑起点规定幅度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为四年有期徒刑;基准量刑情节中,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5%,拟宣告刑期为48个月×(1-5%)=46个月(三年十个月),最终确定刑期为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宋某听宣判后,表示被判的刑罚清楚明白,自己心里踏实,一定会悔罪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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